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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结算审计的影响
作者:彭多林 戴永胜
来源:《审计与理财》2016年第08期
为了适应国家税制改革,真正在建筑行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建筑业全面实施营改增。这意味着,5月1日起,全链条覆盖的增值税将全面替代营业税,已在我国施行了二十余年的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
营改增将冲击原有工程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这对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笔者主要从分析营业税和增值税差异入手,重点阐述建筑业营改增的过渡期政策、营改增后工程结算审计时应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有关费用扣税处理的方法。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差异分析 (一)征税范围不同
营业税与增值税是我国长期共存的两大流转税税种,分别适用不同的征税范围,且在征税范围既相互排斥又互为补充,即同一应税对象要么适用营业税,要么适用增值税,不会既征营业税又征增值税。 1.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改增全面实施前,营业税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7大行业提供的劳务。 2.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营改增全面实施前,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二)计税方法不同 1.营业税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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