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财政局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渎职犯罪有关问题之探讨(1)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0-20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渎职犯罪有关问题之探讨

(管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邵经勇)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探讨交流法律方面的问题。

我从事检察工作已有26年,其中大部分时间在侦查办案的第一线,接触过形形色色的案件,也见过许多人本来拥有令人尊敬的社会地位,却因职务犯罪而沦为阶下囚的悲惨下场,其中很多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大家对贪污、贿赂等经济型职务犯罪已经比较熟悉。今天,我重点就渎职型犯罪为大家做浅显介绍,并结合财政部门工作中可能涉及的渎职罪名做以重点分析,希望能引发大家一些思考。

一、渎职犯罪的概念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职务犯罪中,渎职侵权犯罪有着比贪污贿赂犯罪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严重腐败现象,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且极大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一次重大安全事故就能无情地夺取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无辜的生命,使无数家庭永久地饱尝失去亲人的巨大精神痛苦;一把大火,顷刻间就能把几十万、几百万、是指上千万的国有资产化为灰烬。渎职侵权犯罪是人民群众最深恶痛绝的犯罪,是不装

1

腰包、社会危害更大的犯罪,当前人民群众强烈要求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呼声越来越高。不杜绝这种犯罪,就难以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不杜绝这种犯罪,就无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杜绝这种犯罪,就是对人民群众更大的犯罪。因此,中共中央2010年37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建国以来首次以中共中央文件下发此文,可见中央对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决心。 二、渎职犯罪的特征 渎职犯罪的特征有四:

一是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表现为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公正性和廉洁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反公正廉洁的要求,必然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阻碍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妨害国家机关实现其基本职能,有的还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直接造成重大损失,从而大大降低国家机关的威信,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

二是渎职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是渎职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

2

员是指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不同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是渎职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如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少数犯罪也可以出于过失,如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渎职罪典型的故意通常指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而典型的过失则通常是指对职责不认识、马虎草率、漫不经心,或者自以为是,恣意妄为,以至于对违反职责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

三、与财政部门紧密相关的几种渎职犯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规定了35个罪名。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私放在押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财政部门承担着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辖区财政收支和财务活动的监督以及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工程、农村

3

税费改革、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等重要职能,一旦履职不善造成严重后果,极易引发渎职犯罪。根据我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下面我重点分析以下4个罪名:

(一)滥用职权罪(刑法397条)

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擅自处理、决定其无权处理、决定的事项或者自以为是、蛮横无理、随心所欲地做出处理决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4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认定

(1)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职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5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财政局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渎职犯罪有关问题之探讨(1)在线全文阅读。

财政局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渎职犯罪有关问题之探讨(1).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zonghe/221446.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