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种畜禽及乳用动物调运检疫申报审批程序
1、产地检疫,由调出方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严格按检疫实施方案实施,调入方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监督实施;产地检疫合格出具各种有效证明后方可启运。
2、隔离观察,由调入地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调运的种畜禽或乳用动物到达调入地后,应立即向批准调运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关入预先准备好的隔离场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间若发现疫情应立即上报。
3、隔离期满的检疫,由批准调运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合格出具检疫报告后,种畜禽或乳用动物方可投入使用。 三、说明
本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种畜禽管理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外引种畜检疫办法(试行)》、《云南省种畜禽调运检疫操作程序》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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