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沙坪矿业分公司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考核依据。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对责任主体进行考核:
(一)临时工管理单位未按劳动法等有关法规管理临时工,造成劳动纠纷并给公司造成损失者,根据损失大小,每例扣临时工管理单位1000-10000元;
(二)用工单位未经批准,私自聘请临时工的,发现一例,扣除用工单位1000元/人;由于私自聘请临时工引发劳动争议者,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按问责制和员工奖惩条例,根据影响大小和损失的大小给予处分,并扣使用单位1000-10000元;
(三)临时工管理单位招录、推介的临时工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被上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罚款者,由临时工管理单位全额负责。
第十九条 临时工管理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管理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此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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