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 劳务分包企业在每一项建设工程劳务分包项目中,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1%。 第十一条 现场分散、点多线长的市政等工程项目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配。
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当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将本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交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核验保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后应当返还。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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