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下列规定配备: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10% ;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10%;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企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下列规定配备: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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