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的筹划分析
借:营业外支出 108453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84530
分析:按照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甲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该批原材料全部转入清理,这就意味着该批原材料全部发生损失,因此与该批原材料有关的进项税额也应全部转出,不得抵扣。同时企业在将原材料清理出售时取得的变价收入还应按17%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
然而事实上,企业在将原材料变价时取得收入10万元,我们可以认为该批原材料并不是全部发生损失。由此可以看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是发生非正常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应该将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而对于取得的清理收入部分则可以认为未发生损失,在税法上对此也未作明确的规定,只要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将其作为非正常损失处理,就无须将该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
(1)转入清理时
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非正常损失金额=1000000-100000/(1+17%)=914530(元) 存货非正常损失应转出的进项税额=914530×17%=155470(元)
企业实际发生损失时,按扣除取得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70000
贷:原材料 9145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5470
(2)取得变价收入时,将取得的变价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该部分原材料的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5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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