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 贯彻实施28号令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案卷完整。
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合理划分工商机关内部的办案职责范围。除预期年检和未年检的案件由企业监管机构办理之外,其他案件由经检部门和工商所承办。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应当树立“攻大奸、戒小过”的执法理念,对有严重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从重或加重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通过告诫、警示、警告等方式进行规范。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平等对待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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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主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及相关工作,对案件质量负责。一般案件,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办案人员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具有案件主办人资格。重大、复杂案件可以抽调其他业务机构的人员成立专案组。
6、严格办案纪律,严禁案件知情人员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透露案情,严禁非办案人员干扰正常办案工作。
7、办案机构在调查中或调查终结后发现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将案件移送给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机关。
二、关于工商所的职权
1、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和无照经营行为作出警告,5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强制收购物品,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依法暂扣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进场交易证等处罚。上述处罚种类可以并处。
2、由工商行政管理所所长批准,直接以局名义做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所直接以局名义做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实施动态评价机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办案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案件质量、数量、性质,以及案件主办人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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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指标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所一定时期内的行政处罚权限。
3、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在罚没款5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并报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在罚没款5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并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三、关于案件管辖
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广告覆盖地且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广告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并应在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3、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管辖权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指定其他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四、关于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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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监督检查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各办案机构在收到案件线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在当日交“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登记,任何人不得私自隐匿和处理案件线索。“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应在当日根据各办案机构的职能对登记的案件线索进行分发。各办案机构在收到案件线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3、特殊情况下,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将是否立案的结果和理由书面告知“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当制发立案通知书。立案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立案事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和理由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五、关于调查取证
1、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调查取证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证据的审查应当强调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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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送达立案通知书,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3、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前,办案人员应当继续调查取证。
4、笔录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按手印的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按手印的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末页上签名。
5、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并进行封存,封条上应由原始载体占有人签名、盖章或者以按手印的方式确认。
6、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应当具备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可以是科研院所,也可以是专业生产厂家。
六、关于强制措施
1、实施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措施。选择行政强制的方式,应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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