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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教案(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06-05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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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许可取得专业资质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并处两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为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统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出口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点哦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者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四)对从业人员实行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再给与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查看期限为一至二年,利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低于本人员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留用查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职处分,降降级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于有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三、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的行政执法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要求作出严格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具体的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科学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发生的教训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以警示后人。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真正目的,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意义所在。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调查的任务主要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的责任,提出防范类似事故的措施;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事故的查处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调查处理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作出事故性质和责任的认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因此,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

(2)“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经过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这四条原则互相联系,相辅相成,成为一个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系统。

(3)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就是事实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记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数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吸取事故的教训。

(4)分级分类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调查出是依照事故的分类和级别来进行的。根据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分别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

第三节 事故教训

“前车之鉴,后世之戒”说明了总结事故教训的道理。通过对事故、时间原因的分析,找出引以为戒的教训,再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达到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尤其是对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有着非常大的实用价值。很多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都是吸收事故教训的结果。实践证明,事故的发生与其原因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通过总结事故教训,消除发生事故的原因,可防止事故。

总结事故教训要与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为依据。 一般来说,总结事故教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 (2) (3) (4) (5) (6) (7) (8) (9)

是否贯彻落实了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是否制定了玩啥的安全管理制度。 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执行是否到位。 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是否到位。 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到位。 企业负责人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是否存在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因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是否落实了有关“三同时”的要求。

(10) 是否有合理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等等。

第四节 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也称安全对策措施,即针对发生事故的类别、原因、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整改措施主要分为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及教育3个方面。

一、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针对不同的事故及其原因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一)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因素很多,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后果极为严重。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首先必须做好预防工作,消除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因素。从理论上

讲,使可燃物质不处于危险状态或者消除一切火源,这两项措施,只要控制其一,就可以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但在实践中,由于生产条件的限制或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仅采取一种措施是不够的,往往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以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程度。另外,还应充分考虑其他辅助措施,以便在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减少危害的程度,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这些都是在防火爆炸工作中必须全面考虑的问题。

为防止可燃物与空气或其他氧化剂作用形成危险状态,在生产过程中,首先应加强对可燃物的管理和控制,利用不燃或难燃物料取代可燃物料,不使可燃物料泄漏或聚集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次是防止空气和其他氧化性物质进入设备内或防止泄漏的可燃物料与空气混合。

为预防火灾及爆炸灾害,对点火源进行控制是重要措施之一。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的能源主要有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撞击、绝热压缩、化学反应热、电气火花、静电火花、雷击和光热射线等。在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对这些着火源都应引起充分的注意,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二)电气安全技术措施

为防止人体直接、间接或跨步电压触电(电击、电伤),通常采取以下措施: 1.接零、接地保护系统

按电源系统中性点是否接地,分别采用保护接零系统或保护接地系统。在建设项目中,中性点接地的低电压电网应优先采用TN—S,TN—C—S保护系统。

2.漏电保护

按《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标准》的要求,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TN,TT保护系统中,在规定的设备、场所范围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也称作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实现漏电保护器的分级保护。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装置和场所,应安装包警示漏电保护器。

3.绝缘

根据环境条件(潮湿、高温、有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工作环境,如:机加工、铆工、电炉电极加工、锻工、铸工、酸洗、电镀、漂染车间和水泵房、空压站、锅炉房等场所)选用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的电动工具、设备和导线;采用绝缘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不导电环境(地面、墙面均用不导电材料制成)。

4.电气隔离

采用原、副边电压相等的隔离变压器实现工作回路与其他回路电器上的隔离。在隔离变压器的副边构成一个不接地的隔离回路(工作回路),可阻断在副边工作的人员单相触电时电击电流的通路。

隔离变压器的原、副边间应有加强绝缘,副边回路不得与其他电气回路、大地、保护接零(地)线有任何连接;应保证隔离回路(副边)电压U≤500V,线路长度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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