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四:
食品、纺织、皮革鞣制、污水处理等行业及其他
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强化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污水池、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地窖、沼气池、化粪池、酒糟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硫化氢中毒的危险场所(以下统称硫化氢危险场所),从事施工或者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的(以下统称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存在硫化氢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单位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器材;若工程或者项目发包给作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监督责任。
第四条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作业单位全面负责作业现场硫化氢气体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括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办理作业批准手续,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告知;负责为作业人员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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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护器材。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硫化氢危险场所的排查、辨识工作,建立管理档案。
第六条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在硫化氢危险场所设臵警示标志,对硫化氢气体的危险危害特性、安全操作规范、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措施以及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等事项向作业单位和人员进行告知。
第七条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将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作业单位的,应当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作业安全条件,不得将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作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与作业单位应签订作业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全过程监控,严禁承包单位将项目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作业单位和个人。
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从事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严禁使用临时招用人员。
第八条 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
作业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经硫化氢气体防范知识的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硫化氢气体的危险危害特性、产生危险因素的原因、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范措施、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以及中毒急救知识等。培训考核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专门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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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从事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的单位必须配备以下安全设备、设施:
(一)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氧气、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仪; (二)机械送风(排风)设备; (三)数量满足作业要求的空气呼吸器; (四)必要的通讯工具;
(五)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
第十条 进入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防范措施:
(一)参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工作票制度,经作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业。
(二)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作业。作业过程中要不间断采样、分析,防止突发情况对人员的危害。
(三)对受作业环境限制而不易达到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四)拆封窨井头子等潜水作业,应由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潜水作业单位承担。
(五)发现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督促作业人员迅速撤离作业现场。
(六)井下作业严禁明火;
(七)低于地下2米进行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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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安排2名经过培训、熟悉情况的监护人员,并配备两套空气呼吸器,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约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九)应在醒目处设臵安全作业牌和警示标志,明确告示作业单位名称、备案审核部门、作业票批准人、现场作业负责人、单位联系电话、安监部门举报电话等;警示标志的内容应明确“危险场所!未经批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每年组织两次演练。
作业单位还应根据具体作业情况,制定应急措施,落实应急人员、器材和装备。发生意外时抢救人员必须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方可施救。
第十二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发现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或不具备作业安全条件,有权拒绝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发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市政、水务、房地以及市容环卫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硫化氢等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管理档案。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进入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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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切实加强危险场所的施工、作业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条件、违规违章作业的企业要予以严肃处理和通报。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硫化氢气体防护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硫化氢气体防护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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