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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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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发电

吉办发电[1998]24号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

关于妥善处理延长土地承包期遗留问题的

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全省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基本结束。这项工作,总体上进展平稳,大多数群众比较满意。但少数地方还存在一些遗留问题。有的地方由于思想上偏差,出现一些违背中央和省政策规定的做法;有的由于政策把握不准,引发了矛盾纠纷;有的由于情况复杂,没有及时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这些问题,尽管是局部的,但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群众非常关注。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加以解决。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

在延长土地承包期中,部分村社多留机动地,个别乡镇平调机动地或机动地收入。这种做法,违背中央和省政策规定,

侵害了群众的利益,必须坚决纠正。机动地面积超出耕地5%的,要将超出部分的发包收入纳入村提留乡统筹定项限额。乡镇在延长土地承包期中平调的集体机动地,必须如数退还。平调的机动地已串到乡镇所在地,再串回去确有困难的,要将土地的所有权、发包权退还给被平调的村社,并要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确权。乡镇平调的集体机动地收入,要如数退还,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或挪用。凡以村建社的地方,集体机动地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实行招标发包。

二、禁止承包地高收费

农户承包地的承包费,要在村提留乡统筹费最高限额内合理确定,不得随意加码。有的地方将承包户在校大中专学生、未农转非合同制干部、外出务工等人员的承包地作为“暂留地”,实行高收费;有的还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户有大中专毕业生、义务兵转志愿兵、合同制干部农转非的,从有工资收入时起,其承包地由原来的承包经营转为租赁经营,另收租金。这些做法,违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政策,加重了农民负担。对在校大中专学生、未农转非合同制干部,外出务工等人员的承包地,要按《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吉发[1994]15号),全部落实到户,签订延长土地承包期合同,不得以任何借口高收承包费。承包期内,人口发生变化,要严格按照关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规定执行。开荒地适宜长期耕种

的,要按吉发[1994]15号文件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通知》(吉发[1995]26号)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借延长土地承包期之机向农民乱发证、乱收费。

三、落实好贫困户承包地

在延长土地承包期中,有的地方规定欠款户交不齐欠款,不能签订30年承包期合同或不能承包耕地,致使一部分贫困户因暂时无能力还上欠款,集体没有与其签订耕地30年承包期合同,甚至没有承包到耕地。清理欠款,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无还款能力的贫困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评议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同这部分农户签订还款合同,在此基础上,签订延长耕地承包期合同,以保证贫困户承包到耕地。

四、不得随意缩短承包期

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政策的核心。但在延长土地承包期中,有的地方规定三、五年进行一次小调整;有的规定一年一调整;还有的规定随时出现占地随时调整承包地。这些做法,违背了耕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凡签订短期承包期合同的,要向群众宣传中央和省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政策,做好解释工作,按规定将耕地承包使用期合同调整到30年。在规定承包期内,只要承包户按合同经营,土地承包关系就不要变动。

五、不能强行收回“户在人不在”农户承包土地 少数地方将外出务工经商等“户在人不在”农户的承包地留在集体,作为“暂留地”,由集体招标发包,待外出人员回来后再包给本人。这一做法,客观上是拉动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归田,不利于劳动力转移和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对“户在人不在”农户,凡是愿意继续承包耕地的,要保留承包地,签订30年承包期合同,不得强行收回另行发包;不愿意继续承包耕地的,可按吉发[1994]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搞“暂留地”。“户在人不在”农户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愿意转包他人的,经发包方同意可转包他人。“户在人不在”农户的承包地要在1998年底落实到户。

六、处理好“生产队”分、合问题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一些地方进行了分队,家庭联产承包后,有的又进行了合并。进行过分合的社,在延长土地承包期中,有的出现了纠纷。人口增加较多、人均占有耕地少的社,要求合起来按家庭承包前的原生产队调整土地;人均占有耕地多的社,则要求按分开后的社调整土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明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按照这一规定,没有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地方,耕地延包

要在第一轮承包到户时的队或组范围内进行;已经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但因生产队分合纠纷,没有签订30年承包期合同的,也要在第一轮承包到户时的队或组范围内进行;多数农户已签订30年承包期合同的,要本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说服少数农户,按照多数农户意见签订30年承包期合同。已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无论在什么范围内进行延包的,都要保持稳定,不能“推倒重来”。

七、妥善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过去,有些社(队)的土地被县、乡、村平调,有的社(队)的废弃地、瘠薄地、撂荒地,被别的社拣种。这次延长土地承包期,有的地方发生了权属纠纷,农民多次上访,要求归还这些土地,影响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顺利进行,有土地权属纠纷的地方,当地党委和政府要责成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有些权属纠纷,一时处理不了的,要维持现状。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开垦的国有荒地,在依法确定使用权后,可继续向农民发包,任何单位不得干预。

八、做好剩余村社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目前,全省还有少数村社没有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这部分村社,情况比较复杂,各地要精心组织,抓紧工作,到明年春耕前全部搞完。城镇郊区,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城乡融合和紧临城区的村社,人多地少,劳动力流动性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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