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行业,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服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有关事项的制度。
二、限时办结的内容: 1、机关公文应规定办结时限。
2、单位或群众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提出的咨询,应在承诺规定的时限内解答或答复。
3、对下级单位、群众团体、群众要求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
4、对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或限时办理的事项,应明确在几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为确保限时办结制的实行,各单位要采取多方面措施,提高机关效能,缩短办理时限并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结。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建设工程,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实行联合并联审批,无偿帮办服务。
五、需报上级审批的,由对口部门派专人全程跟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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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急需在双休日、法定假日或八小时之外办理的事项,可提前与部门预约,相关部门须妥善安排,及时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难事巧办、随到随办、登门帮办。
七、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限时办结内容,通过宣传栏、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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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考评制度
一、效能考评的对象是本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行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全县的效能考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的效能考评由各部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三、效能考评的主要内容: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完成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情况;
2、依法管理、履行职责情况;
3、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等作风建设情况; 4、团结协作、廉洁自律情况; 5、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效能考评与年度目标考核直接挂钩,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检查监督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平时考评:各部门单位每月对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服务情况、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情况、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一次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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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项集中考评:各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定期组织阶段性监督检查;采取组织评估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定期组织评议。
3、年终总结考评:各部门单位年终组织评估、民主评议,对全年考评情况评定等次。
4、各部门单位对效能考评情况实行通报制度,定期进行通报,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随时通报。
5、年终总结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效能考评情况存入单位档案,作为衡量工作业绩、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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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工作补位等制度,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依据《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二、“有效投诉”的认定,可由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规定以及部门、行业的特点与实际情况制定认定办法。
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优化发展环境各项制度的,一般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投诉人直接向县纠风办投诉的,县纠风办在受理并调查核实后,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四、县纠风办对群众的有效投诉,可根据有关规定,建议当事人所在机关或监察部门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五、行政机关违反优化发展环境各项制度,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扯皮、效能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由县纠风办责成整改,并要求该机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计划,并限期实施;严重违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县纠风办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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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因违反优化发展环境制度被县纠风办通报批评的,该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受奖等资格。
六、受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对责任追究的认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各乡镇、各部门对违规人员的处理,要及时报县纠风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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