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申报外国人投资之日起至事业开始,应具有根据相关法令等的许可,外国人投资企业才能实现该目的的民政事务。在其它法令中规定不符合以下各小项的民政事务时,对外国人投资家及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外国人投资事业,不适用其法令规定。
1、全权处理民政事务。
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2、个别处理民政事务。
3、直接处理民政事务。
4、根据第1小项至第三小项外本法规定的,许可等相关民政事务。
·外国人投资企业为建立工厂而专用农田、山林或破坏自然环境时,可减免根据农业、农村基本法第四十二条或山林法第二十条之三规定的专用征收款。此时减免对象的外国人投资企业范围和减免率,以总统令规定。<修改1999.02.05>
·关于第一项至第十项外的外国人投资相关民政事务处理,总统令规定其必要事项。
第四章 外国人投资区
第十八条 :外国人投资区的指定、开发
①特别市长、广域市长及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道知事”),为引进符合总统令规定标准的外国人投资而必要时,通过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外国人投资委员会审议,可将外国人投资家希望投资地区指定为外国人投资区(以下简称“外国人投资区”)。此时需将该外国人投资区,开发成根据《产业定位及开发相关法律》第七条及第七条之二规定的地方产业区(以下简称“地方产业区”)时,应建立开发计划。<修改2001.01.29>
②根据第一项前文,上述外国人投资家自市、道知事获得外国人投资区指定时,该外国人投资家需投资的业种及地区等,应符合总统令规定的标准。<新设2000.12.29>
③根据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市、道知事指定外国人投资区时,应公告以下各小项事项。<修改2000.12.29, 2001.01.29>
1、外国人投资区的名称、位置及面积。
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2、开发或管理方法。
3、根据《产业定位及开发相关法律》第七条之三规定的公告事项(限于将该外国人投资区开发为地方产业区的情况)。
4、其它总统令规定事项。
④外国人投资区,根据总统令规定由管辖市、道知事进行开发、管理。但是对部分或全部国家产业区已指定外国人投资区的情况,已有负责管理业务的机关时,其机关对此进行管理。
⑤被指定为外国人投资区的地区需要为建立工厂等的新地皮形成时,可将该外国人投资区开发成地方产业区。
⑥根据第五项规定,外国人投资区开发成地方产业区时,依照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的外国人投资区,将此投资区视为被指定的地方产业区。此时根据第一项后文规定的开发计划,将此投资区视为根据《产业定位及开发相关法律》第七条第二项及第七条之二第三项规定的开发计划投资区,根据第三项规定的公告,被视为产业依照《定位及开发相关法律》第七条之三规定的公告。<修改2000.12.29, 2001.01.29>
⑦根据第五项规定,在外国人投资区开发成地方产业区上,如有根据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指定、公告时,《产业定位及开发相关法律》第十二条第一项中,“被指定、公告成产业区的地区”改为“被指定、公告成外国人投资区的地区”,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如有国家产业区或地方产业区的指定、公告时”,视为“已有外国人投资区的指定、公告时”。<修改2000.12.29>
⑧将已开发的部分或全部国家产业区及地方产业区,指定为外国人投资区时,不适用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修改2000.12.29>
⑨总统令规定外国人投资区的指定程序和方法的相关必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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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之二:解除对外国人投资区的指定
①如外国人投资企业不符合根据第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的总统令规定的标准时,市、道知事经过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外国人投资委员会的决议,应解除外国人投资区的指定。
②根据第一项规定的解除外国人投资区的指定相关程序等必要事项,以总统令规定。[新设本条款2000.12.29]
第十九条 :对外国人投资区的支持
①开发外国人投资区所需的承担费用和为支持顺利建设外国人投资区所需的港湾、公路、用水设备、铁路、通信、电气设备等基础设施,遵照《产业定位及开发相关法律》第二十八条及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②对外国人投资区内的设施物等建筑,减免根据《促进城市交通维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通诱发承担金。
③支持安装于外国人投资区的医疗设备、教育设备、住宅等相关事项,由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外国人投资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条 :对其它法律的特殊条款
①在外国人投资区内分割土地时,不适用以下各小项的法律规定:
1、《国土利用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之十六。
2、《城市计划法》第46条第一项第四小项。
韩国促进外国人投资法
3、删除<2000.12.29>
4、删除<2000.12.29>
5、《临时市政水管建设相关特别措施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四小项。
②对入住于外国人投资区的外国人投资企业,不适用《对外贸易法》第十四条规定,产业资源部长根据规定,可予以缓和出口或限制进口。<修改2000.12.29>
③对入住于外国人投资区的外国人投资企业,不适用以下各小项法律规定:
1.《保护中企业的事业领域、增加企业间协助相关法律》第四条及同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2.《对国家有功人员等特殊待遇及支持相关法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效期间2003.12.31]
第五章 外国人投资的事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投资的事后管理
①外国人投资家符合以下各小项时(包括因增资符合以下各小项时),根据总统令规定进行外国人投资企业注册:<修改2000.12.29>
1、结束出资目的物的缴纳时;
2、根据第六条规定,获得原有股份等(指清算该原有股份等款项时)时;
3、根据第七条第一项第五小项规定,获得股份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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