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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填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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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 ),( ),由( )给予( );( ),( )。侵占( )、( ),( )。

第七十三条( )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 ),而( ),( ),对直接负责的( )和( ),( )。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 ),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由( )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依法给予( )。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 ),由教育行政部门( );对( ),依法给予(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 ),由(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 ),由( )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 )、( )或者其他(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 )、( )、( )或者( )的( ),( )、(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

第八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 )。

第三条 教师是( )。教师应当(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

(二)( );

(三)( );

(四)( )。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 )。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 )或者( ),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 )。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 ) 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 )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 )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 )或者( ),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

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

第十四条 受到( )的,(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具体办法由( )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 )。教师的聘任应当( ),由学校和教师( ),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并采取措施,鼓励( )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 )承担培训( )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 )和( )的任务。( )。

第十九条( )、( )和( )应当制定( ),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 )、( )。

第二十条( )、( )和( )应当为教师的( )和( )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应当采取措施,为( )和( )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或( )应当对教师的( )、( )、( )和( )进行考核。( )对教师的( )。

第二十三条( )应当( )、( )、( ),( )、( )。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 )、( )、( )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 )应当( )或者高于( )的平均工资水平,( )。( ),具体办法由( )。

第二十六条( )和( )享受( )和( ),具体办法由( )。

第二十七条( )对( )到( )和(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和( ),对城市教师住房的( )、( )、( )、( )。( )、( )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 )。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 );( )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 )。( )应当对( )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 )或者( )后,享受国家规定的( )或者( )。( )可以适当( )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 )。

第三十一条( )应当采取措施,( )、( )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 ),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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