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于( )年( )月(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公布,自( )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 生
第三章 学 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 )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 ),根据( )和(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 )。
( )是国家统一实施的( )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 )。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 )。
国家建立( )机制,保证( )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 ),实施( ),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 )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 )、有( )、有( )、有(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 )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 )、民族、( )、家庭财产状况、( )等,依法享有( )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 )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 )接受义务教育的( )。
适龄儿童、少年的( )应当依法保证其( )接受并完成( )。 依法实施( )的学校应当按照( )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 )。 ( )和( )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 )和( )人民政府应当合理(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 )地区、( )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 )的和(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 )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 )领导,省、( )、( )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 )为主管理的体制。
( )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 )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 )、( )以及义务教育( )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或者( )。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 )。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 )、( )。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一条 凡( )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 )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 )人民政府或者(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 )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 )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 )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 )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 )和( )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 )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 )。
( )委员会和( )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 )招用( )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 )、( )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 )批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
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 )。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和( ),确保( )和( )安全。
第十七条 ( )根据需要设置( )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 )设置接收( )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 )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 )教育的学校(班),对( )残疾、( )残疾和( )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 )、( )、( )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 )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 )、( )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 )根据需要,为具有( )规定的( )的适龄少年设置( )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 )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 )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 )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 )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 )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 )学校和( )学校。学校不得分设( )和( )。 ( )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 )。
第二十三条 ( )依法维护学校( ),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 ),为学校提供( )。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 )制度和( )机制,对学生进行( ),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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