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获得应有的报酬,员工的创新积极性不高。二是公共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重保护轻扩散。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责权利不清,知识产权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由承担单位所有,成果利用和转化无人负责。三是在对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放权过程中,强调了承担单位的利益,忽视了公共技术资源的扩散责任和监督管理。
(四)多头分散管理,缺乏协调和预警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各行各业,贯穿于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除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管理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和版权局集中管理外,其他诸如植物新品种、进出口的知识产权管理、科技项目和成果管理、药品、农产品知识产权管理等,分别由各职能部门管理。但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不能形成合力,最终没有一个部门能够统起来。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缺少沟通渠道,信息不畅。一方面,企业遇到的问题不知道该找谁,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因为不了解情况,不能及时参与有关事件的协调和处理。结果是,企业遇到的一些知识产权国际纠纷未能及早引起重视和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时机,最终酿成损失。
(五)立法程序透明度低,征求意见不广泛,与产业界联系不够
国际机构和外企反映,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程序透明度较低,缺少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国内企业和基层部门反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征求意见的范围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反映产业界和消费者的意见。立法部门往往从法律和专业角度考虑的多一些,对产业竞争和发展考虑的少一些;对供应方考虑的多一些,替消费者考虑的少一些;有些规则和保护标准与实际脱离。
(六)工业产权分散管理,行政管理与执法一体化
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是按照工业产权分类,实行专利和商标统一集中管理。据有关方面对国际上86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情况的统计,1997年70%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专利和商标集中管理的模式;23%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专利、商标和版权集中管理;只有极少数国家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分开管理,行政管理与执法一体化,自成独立体系。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和版权局集中管理,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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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对应的省市机构分头负责。目前,我国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人力和物力都相对不足,专利和商标分开管理,分散了人力物力,降低了效率。同时,授权管理与行政执法一体化的体制不利于监督和制约。
(七)保护经费不足,适用人才短缺
知识产权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都存在人、财、物不足的问题。仅就知识产权局系统管辖的专利行政执法来说,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经费收支两条线,专利申请和维持费上交中央财政,行政执法经费实际上由地方财政支出。而大部分地方把知识产权部门当作普通的行政机构,只拨行政费或事业费,没有行政执法专项费用。少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地区从地方财政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作为专利行政执法经费,但都是临时性措施,没有制度化和专项化。
四、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自改革开放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较快,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看,制定并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科学技术进步法》 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实施情况,对这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多次补充和修订。另外,我国还先后加入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比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业合作条约》 等。 以此在我国建立一个不仅能够符合国际条约,还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有效的保护专利、 版权及商标等。我国在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措施后,在一定程度上让知识产权有效的得到了保护,然而,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比较晚,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还有许多问题。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尤其是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知识产权是保证公民个人、 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的一项重要权益。在各方面的经济活动里,因为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薄弱,所以导致了不能充分认识对知识产权的开发与维护,当知识产权受到侵权时,一部分企业一般不愿应诉,而另一部分企业即使应诉了,由于对相关知识准备不够,不能有效保障自身的权益。一些地区在引进外资时,大多都急切想达成外资合作协议,没有重视去审查核实外方所提供知识产权,经常引入过期的、 未能合法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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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甚至侵权的知识产权,让我方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全面掌握了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可以防止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还能避免侵犯到别人的知识产权。另外,也能警示那些意图假冒、 仿制他人知识产权的人,让他们望法而生畏,不敢触犯法律。同时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还能够让社会各界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让人们对自己的劳动成果加以重视,并积极投入到知识创新中,树立起牢固的维护、 尊重知识产权的观念。
(三)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作为一个不能分割的整体,有着内在的联系,其管理必须统一,处置必须协调,才能让其职能得到应有的发挥。所以,要建立起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改变当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分设的情况。一方面,要主动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进行创新。知识产权工作涉及的内容十分多,涵盖很广泛,和政府大部分部门的工作有联系。所以,要积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重视和支持知识产权工作,并主动参与进去,其中尤其是要做好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衔接工作,提高执法的打击力度,建立长期有效的工作机制,让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形成合力,创造出有利于知识产权工作开展的条件。另一方面,让政府对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执法力度得到加强,发挥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应有的作用,坚持做到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严厉打击侵权犯罪行为,坚决制止对知识产权进行非法占有的行为。另外,要加速发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业,规范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四)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执法作为法制的一项重要环节,与法律是否能发挥其左右密切相关。因此,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自身的职能,提升执法效率。目前,从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上看,第一,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还要加强其执法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并相应提高侵权赔偿款,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要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力。第二,人民法院还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官人才队伍的建设,实现知识产权法官人才队伍整体综合素质的提高。第三,进一步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和健全,执法的尺度必须要统一,坚持平等保护的法律原则,让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更加统一,更加公平公正,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总之,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缺陷,需要不断对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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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完善。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证其有效的运行。另外,还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让社会各界都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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