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 无障碍标志应醒目,避免遮挡;
3 无障碍标志应纳入城市环境或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系统,形成完整的系统,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走向及位置。
3.16.2 盲文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文标志可分成盲文地图、盲文铭牌、盲文站牌;
2 盲文标志的盲文必须采用国际通用的盲文表示方法。
3.16.3 信息无障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需求,因地制宜设置信息无障碍的设备和设施,使人们便捷地获取各类信息;
2 信息无障碍设备和设施位置和布局应合理。
4 城市道路
4.1 实施范围
4.1.1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
1 城市各级道路;
2 城镇主要道路;
3 步行街;
4 旅游景点、城市景观带的周边道路。
4.1.2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立体交叉中人行系统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施应沿行人通行路径布置。
4.1.3人行系统中的无障碍设计主要包括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及地道、公交车站。
4.2 人行道
4.2.1 人行道处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各种出入口位置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2 人行横道两端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4.2.2 人行道处盲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
2 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应设置盲道;
3 坡道的上下坡边缘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4 道路周边场所、建筑等出入口设置的盲道应与道路盲道相衔接。
4.2.3 人行道的轮椅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设置台阶处,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2 轮椅坡道的设置应避免干扰行人通行及其他设施的使用。
4.2.4 人行道处服务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为残障人士提供方便;
2 宜为视觉障碍者提供触摸及音响一体化信息服务设施;
3 设置屏幕信息服务,宜为听觉障碍者提供屏幕手语及字幕信息服务;
4 低位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乘轮椅者使用;
5 设置休息座椅时,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4.3 人行横道
4.3.1 人行横道范围内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横道宽度应满足轮椅通行需求;
2 人行横道安全岛的形式应方便轮椅使用;
3 城市中心区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的人行横道,应配置过街提示音响装置。
4.4 人行天桥及地道
4.4.1 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行进盲道的人行道,人行道中的行进盲道应与人行天桥及地道出入口处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2 人行天桥及地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3 距每段台阶与坡道的起点与终点250mm~5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相对应。
4.4.2 人行天桥及地道处坡道与无障碍电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要求满足轮椅通行需求的人行天桥及地道处宜设置坡道,当设置坡道有困难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2 坡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0m;
3 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4 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5 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 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00m的中间平台;
6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
4.4.3 扶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天桥及地道在坡道的两侧应设扶手,扶手宜设上、下两层;
2 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3 扶手起点水平段宜安装盲文铭牌。
4.4.4 当人行天桥及地道无法满足轮椅通行需求时,宜考虑地面安全通行条件。
4.4.5 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00m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置提示盲道。
4.5 公交车站
4.5.1 公交车站处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有效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50m;
2 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设公交车站时应方便轮椅使用。
4.5.2 盲道与盲文信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距路缘石250mm~5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其长度应与公交车站的长度相对应;
2 当人行道中设有盲道系统时,应与公交车站的盲道相连接;
3 宜设置盲文站牌或语音提示服务设施,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觉障碍者的使用。
4.6 无障碍标识系统
4.6.1 无障碍设施位置不明显时,应设置相应的无障碍标识系统。
4.6.2 无障碍标志牌应沿行人通行路径布置,构成标识引导系统。
4.6.3 无障碍标志牌的布置应与其他交通标志牌相协调。
5 城市广场
5.1 实施范围
5.1.1 城市广场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公共活动广场;
2 交通集散广场。
5.2 实施部位和设计要求
5.2.1 城市广场的公共停车场的停车数在5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100辆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数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5.2.2 城市广场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5.2.3 城市广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台阶或坡道时,距每段台阶与坡道的起点与终点250mm~500mm处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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