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 适用于小区内智能化工程施工活动
5.5.17乙方有责任及时了解政府主管部门与工程有关的政策变化,并及时反馈给甲方,当地政府对于智能化验收有新要求、新文件,乙方有责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条 工期
6.1总日历日期: 天,详细进度按建筑工程进度紧密跟进,保证同步完工。 6.2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甲方提出的开工日期为准。 6.3竣工日期: 年 月 日。以甲方提出的竣工日期为准。 6.4进度计划
6.4.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在进场前 7 日内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案报现场监理方和甲方,并有可靠的质量、进度、安全保证措施,经现场监理方和甲方批准后执行。
6.4.2乙方必须配合土建、其他安装、外场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6.5开工及延期开工
6.5.1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6.5.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6.6、工期管理
6.6.1单体内部施工:乙方必须配合土建主体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并采取有效的进度保障措施。
6.6.2外场管线施工:乙方必须配合外场强弱电管线、景观、道路施工进度,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并采取有效的进度保障措施。
6.6.3总工期要求: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随时根据甲方进度的要求,调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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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材料、设备等资源,以保证按甲方指定的竣工日期前完成所有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并达到竣工交付标准。
6.7工期延误
6.7.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约定工期竣工的,应赔偿建设单位由于拖延工期所带来的损失,损失费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一天按总造价的3‰计算;按双方确定的进度计划延误工期违约金累计额超过合同总价的5%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7.2各子系统控制工期应按照甲方认可的工期计划,乙方如因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各分项工程节点进度拖延滞后或不能按总约定工期如期竣工,过程进度款或竣工验收款支付的时间亦相应按拖延天数的两倍时间延迟支付。
6.7.3若乙方工程工期明显与进度计划不符,甲方可要求乙方赶工,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天内无明显改进,或乙方无能力承担工程任务,甲方有权增派或改派其他施工单位,由此增加的承包价差由乙方承担,在其工程款中扣除。
6.7.4如遇下述情况:⑴ 开工前甲方不能按时交出场地、接通水电;⑵ 甲方重大设计变更通知;⑶ 不可抗力严重影响施工;⑷其它等可能延误工期的原因由乙方向甲方在24小时办理延期签证,否则甲方不予认同工期延误。
第七条 工程质量要求 7.1质量要求:合格等级。
7.2本工程施工安装、验收执行下列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
7.3施工质量要求 7.3.1访客对讲系统
7.3.1.1对讲主机预埋盒预留位置应注意防雨淋,主机安装高度应控制摄像头离地宜在1.5M左右,主机应面向访客,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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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对讲分机安装位置宜在住户室内的墙上,安装应牢固,其高度底边离地1.3M。
7.3.2电视监控系统
7.3.2.1 在满足监视目标视场范围要求的条件下,其安装高度: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M,室外不宜低于3 M。
7.3.2.2 摄像机及其配件,安装应牢固,运转应灵活,应注意防破坏,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3.2.3 信号线和电源线外露部分应用软管保护,并不影响云台的转动。 7.3.2.4 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厢门上方的左或右侧,并能有效监视电梯轿厢内乘客面部特征。
7.3.3 周界报警系统
7.3.3.1 周界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能保证整个周界无盲区,并应考虑使用环境的影响。
7.3.3.2 探测器底座和支架应固定牢固,导线连接应牢固可靠,外接部分不得外露,并留有适当余量。
7.3.4 门禁系统
各类门禁读卡机的安装高度离地宜1.3M,安装应牢固,在安装时应注意可感应范围。
7.3.5 家庭报警系统
7.3.5.1 各类探测器的安装应根据所选产品的特性、警戒范围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高度,墙装被动红外探测器高度宜距地2.2M,安装位置应避免窗帘飘动的影响,吸顶式被动红外探测器应安装在防护部位上方的天花板,应水平安装。
7.3.5.2 住户报警主机安装应横平竖直,固定牢固。 7.3.6 电子巡更系统
7.3.6.1 信息采集点(巡更点)的数目应符合设计与使用要求,其安装高度离地宜1.3M。
7.3.6.2 安装应牢固,注意防破坏。 7.3.7 车辆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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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 读卡机与道闸安装应平整、牢固,与水平面垂直,不得倾斜;读卡机与道闸的中心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使用要求,安装在室外时,应考虑防水及防撞措施。
7.3.7.2 感应线圈埋设位置与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使用要求;感应线圈至机箱处的线缆应穿保护管,并固定牢固。
7.3.8 机房控制设备安装质量
7.3.8.1 机架、操作台安装平稳、合理、便于维护,控制设备安装操作方便、安全,开关、按钮操作灵活、方便、安全
7.3.8.2 机架、设备接地规范、安全。 7.3.9 管线敷设质量
7.3.9.1 所有联网接线的线头都要求在可检修的地方,不能放在管内和水浸的地方,而应在接线箱、盒中,提高系统稳定性及便于检查和维护。
7.3.9.2 明敷管线牢固美观、与室内装饰协调,抗干扰。
7.3.9.3 接线盒、线缆接头垂直与水平交叉处有分线盒,线缆安装固定、规范。 7.3.9.4 机房和接线箱引入线应绑扎及标识,标识应清晰、牢靠,做永久性标识。 7.3.9.5 同一系统中相同线路的导线颜色、接线端子应一致,方便调试和以后维护时识别。
7.3.9.6 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而系统中探测信号、图像、声音传输线不得与照明线电力线同线槽、同出线盒、同连接箱安装。
7.4乙方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做好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施条件准备,配合甲方对进场设备材料的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工程安装质量检查,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的自检,试运行。
7.5隐蔽工程乙方必须提前通知监理方、甲方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验收确认,不得实施隐蔽作业。
7.6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和物业接管之前,甲方有权多次组织本公司专业人员及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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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材料管理
8.1乙方提供的施工材料必须与甲方工程设计、施工图相符,满足国家、地方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规范、规则要求。
8.2所有进场材料要有产品合格证及相关资料,并及时报送资料给监理方或甲方。 8.3所有进场材料必须经监理人员或甲方驻现场代表检查认可后方可使用,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或甲方驻现场代表签字,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8.4检验与试验:材料的取样、送检,均需甲方现场代表、监理代表在场,现场记录并签字,由监理方、甲方、施工方三方送检。
8.5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合同中所有设备,如果乙方未经甲方认可私自更换(包括品牌和型号),一经发现,乙方除按照甲方要求整改以外,另外对乙方处以所更换设备价
第九条 合同造价的调整
9.1本合同综合造价不随物价、汇率、利率变动、国家政策变动或市场变动等而做任何调整。
9.2工程范围内增减项目及设计变更、签证的造价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调整。 9.3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范围内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确认方法: ⑴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⑵ 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参照类似的价格确定;
⑶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变更后的价格及依据,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第十条 竣工验收交付管理
10.1工程施工完毕,乙方必须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达到验收标准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报甲方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并正常连续试运行叁个月后,方能报监理方、甲方正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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