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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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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不得擅自开通信用卡还款、电话POS等业务的跨行交易。

第六十六条 跨行清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收单业务风险防控体系和处理机制,通

过对可疑交易的监控和分析,协助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防范和处置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和洗钱等风险事件。 第七章 业务监督与罚则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收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

场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向收单机构提出质询,并要求限期改正或整顿。

第六十八条 收单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开办新的收单业务类型或布放新型银行卡受理终端; (二)收单业务外包情况;

(三)收单机构及其特约商户发生重大银行卡犯罪案件或风险事件;

(四)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涉及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重要情况。 第六十九条 跨行清算机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银行卡跨行交易系统、商户登记系统、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业务系统发生

重大运行故障和风险事件情况; (二)监测到的重大银行卡可疑交易线索;

(三)商户登记系统中特约商户登记情况,侦测发现情况及问题纠正情况; (四)银行卡重要业务规则和业务信息; (五)有关银行卡业务创新应用情况; (六)有关银行卡业务交易数据及情况分析;

(七)人民银行要求上报的其他业务情况和业务资料。

第七十条 收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

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或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收单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商户入网审核不严导致虚假商户入网,发生欺诈损失的;

(三)无法出具完整的商户收单协议和商户基本注册资料,或商户信息严重缺失,

管理不善的;

(四)未经批准开展异地收单服务的;

(五)以不计成本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进行恶性竞争,或违反“一柜一机”规定

的;

(六)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代码和多台受理终端机具共用一个终端代码的; (七)未正确设置并向人民银行指定机构注册有关商户信息的;

(八)未能建立有效的管理措施致使商户违规进行受理终端移机使用的,或未经

批准,开通移动受理终端跨地区使用的;

(九)对受理终端未能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后果较轻的;

(十)因管理不善致使特约商户或外包服务机构出现账户信息安全事件,情节较

轻的;

(十一)外包服务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开展业务的;

(十二)发现特约商户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规范纠正措施直至终止合作

关系,未及时报送有关违规商户信息,对于发卡银行的协查要求和跨行清算机构的风险提示不予配合的;

(十三)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履行相关报备流程的; (十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且情节较轻的。

第七十一条 收单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

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对逾期未整改的,由跨行清算机构对其实施追偿性清算:

(一)不正确设置、传输商户信息和交易信息,造成其他市场参与方权益遭受损

害,情节较轻的;

(二)套用、变造商户代码、业务类型码、商户服务类别码或变造、伪造交易信

息,损害受理市场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情节较轻的。

本办法所称追偿性清算,是指跨行清算机构对因收单机构未正确设置有关商户信

息和交易信息致使其他市场参与方收益损失的金额进行追偿,从收单机构的清算资金中扣除,并返还相关机构。

第七十二条 收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

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暂停其收单业务资格,责令其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二)隐瞒重大风险事件,妨碍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调查,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阻碍联网通用,限制他行卡使用的;擅自终止收单业务或出现系统故障导

致业务中断,造成严重影响的,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造成的业务中断除外; (四)擅自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或商户风险保证金的; (五)将核心业务交由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办理的;

(六)除收单机构与发卡机构为同一法人主体内部交易外,将银行卡交易发送至

发卡机构、无跨行清算资质机构或其他收单机构的;

(七)明知商户属于禁入类或审核程序违规从而发展风险商户,造成持卡人和发

卡银行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八)纵容、协助特约商户进行欺诈交易、洗钱、信用卡套现等违法活动的; (九)因对受理终端未能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持卡人发生10万元以

上资金损失的;

(十)收单机构及其特约商户或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出现账户信息安全事件,涉及

银行卡数量超过100张以上或造成发卡银行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十一)不正确设置、传输商户信息和交易信息,或套用、变造商户代码、商户

服务类别码或变造、伪造交易信息,造成其他市场参与方实际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十二)被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报或罚款三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三条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

收单机构终止其业务外包: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未按规定开展外包服务; (三)未按规定保存持卡人账户信息。

第七十四条 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收单机构取

消其特约商户资格,其他收单机构不得再将其发展为特约商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持卡人进行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而提供支付服务的;

(二)虚假申请商户受理终端后进行欺诈活动,或转卖机具提供不法分子使用的; (三)商户违规留存、泄露、转卖持卡人账户信息,或默许纵容不法分子盗取持

卡人账户信息的;

(四)商户虚构交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套现服务的; (五)商户接受用卡支付预付款后恶意倒闭的;

(六)商户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编造虚假交易或重复刷卡盗取资金的; 第七十五条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获取相关资质,擅自开办银行卡收单业务或以

受理银行卡为经营服务项目变相开展收单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收单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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