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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old - 图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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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住宅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臵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得小于6m,多层不得小于9m,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三)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二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宅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在参照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基础上,旧城区增加10%以上,新区增加20%以上。

第二十九条 非住宅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的功能要求、环境要求,按其相关规范控制。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则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外,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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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后退红线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红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

第三十一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控制。

(一)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为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下表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 不得小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

(四)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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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

间距类区 类型 居住建筑 文、教、卫建筑 其他非居住建筑 朝 退 让 最小离离界距最小离离界距距 离界距离 最小离界距离 离 界距离离 界距离离 (M) (M) 向 层 (M) (M) (M) (M) 数 3 6 14 2.5 3 6.5 5 8 17 4 5 9 3 6 9 按消防间 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6.5 5 8 12 按消防间距控制 按消防间距控制 9 主低 层 0.45H~0.5H 要多 层 0.45H~0.5H 朝向 高 层 S-12 旧城 区 次低 层 要 多 层 朝向 高 层 主低 层 要多 层 朝向 高 层 次要多 层 朝向 高 层 低 层 0.55H 0.55H S-12 新区 注:H指建筑高度;S指规定间距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同时应符合第四章和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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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区 位 退让距离(M) 宽度(M) 建筑高度(M) 多、低层H<24 旧城高层24≤H<50 区 高层50≤H<100 H≥100 多、低层H<24 新高层24≤H<50 区 高层50≤H<100 H≥100 道路红线 城市主要道路 城市次要道路 W≥46 30≤W<46 城市支路 12≤W<30 6 10 12 8 15 18 4 8 10 6 12 15 3 6 8 5 10 12 注:①表中H指建筑物高度,W指道路红线宽度。 ②高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是指主体部分的退让,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裙房高度小于24米)。

③退让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规划及有关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原则上不得小于城市主要道路的相关标准。

④超高层建筑应相应加大退让距离,具体标准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三条 交通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道路的位臵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8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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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桥、引道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6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0米;

(四)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三十五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必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平台、窗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臵零星建筑物;雨棚、阳台、招牌、挑檐、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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