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疫站是注射甲肝疫苗的实施者、防疫医生在注射疫苗前,没有测量体温,也没有询问病史。存在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在租住体检等相关事宜时,老师知道该学生的身体状况,但没有向医生告知该生在注射疫苗一周前患过感冒,就代替监护人在疫苗接种单上签字,结果导致该生因药物反应死亡,因此,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近几年,疫苗安全问题异常突出,很多学生都是在学校安排下统一接受防疫部门接种疫苗,因此在接种疫苗前,学校和防疫部门应从充分了解学生的体质情况,询问以往病死,严格排查不适合接种疫苗的学生,保证学生安全。
七、紧急救护
关键词:事故、灾害、突发、及时、救助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十五)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及时予以救助;
第二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求助措施,将受伤害的活宝 就近送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保护事故现场中,保全相关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保险公司。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15日,某小学召开趣味运动会,六年级14班学生邗同学上午在操场观看开幕式,并回教室上了2节课,下午1 4时再和同学一起在操场观看比赛,14时50分运动会结束就回到教室。到1 5时0 2分左右,其他同学发现其开始呕吐,后即通知其家长,学校立即拨打12 0求救,学校因校医请假不在现场,只能等120救护车赶到救活,直至1 5时4 3分02秒才将其送至当地医院。医生全力抢救无效,于1 7时2 5分死亡。
医院诊断为“急性左心衰,猝死”.事发后,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困抢救不当导致死亡的索赔,经政府、市教育局出面协调,最终同意学校承担9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案件评析】
事后根据医院专家的分析,怀疑受害人本身具备特殊体质,可能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而学校未知情的情况下导致抢救不当、没有及时安排校医给予合理救助,错失最佳救治时机,等送到医院时已经回天无力,学校有很大的过错。根据《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所列第十四条第十四款的规定,对于特殊体质的学生,校医根据受过专业的训练知识和经验,在正常注意的状态下能够认识到学生可能患有某种疾病的情况,学校由于疏忽等没有给予必要照顾的应该履行相应的职责。该条倒第十五款规定了学校的及时救助义务,对于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救助行为,避免学生的疾病或伤害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加重。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根据《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明知学生特殊体质、特殊疾病,但来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四)学生的身体状 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为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因此,祁同学的监护人应当对此事承担一定的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疾病和人身伤害预防工作应将具有专业水平的校医落实配齐,在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人身伤害时能及时予以救助。 【案情介绍】
2008年5月8日上午,根据学校的安排,某中学初二学生据同学和孔同学对学校保洁区进行清洁卫生活动时,据同学被孔同学拖拽从台阶上跌落受伤。事情发生后,学校未能及时将距同学送至医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胫髁间骨折、右侧前交叉
韧带断裂。由于此事故与孔同学及学校均有关系,于是2009年4月25日据同学家长将孔同学家长及学校告上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学校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为在事故发生地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以及事发后未能及时处臵,与致害人孔同学家长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并于09年11月6日经调解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12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学校在学生管理不到位,发生打闹后也未能及时制止,并在出现伤情后也未能及时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及时对学生进行救治,必要时应及时送医院或者拨打“120” 【案情介绍】
2008年5月6日(星期二),某小学学生张同学早晨7:15分左右来到校园,因学校为8:00开始上课,张同学就在校园内闲逛,此时该校学生尤同学也提前来到学校,尤同学邀张同学一起玩耍。
在玩耍过程中,张同学被尤同学用脚勾到,跌倒在地。学校主管老师看见后以为无所大碍,就让其继续上课。至上午第二节课借宿时,张同学感到疼痛难忍,学校见情况严重便通知家长赶到学校,家长随即带张同学到医院检查,发现其脾脏破裂。当天16:00左右,张同学在某儿童医院做了脾脏切除手术,总共花费12.00万元。 【案件评析】
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对提前到校的学生理应做好监督工作,妥善安排,保障学生的安全,在张同学受伤后学校没有及时发现仍让其坚持上课,学校在校园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张同学提早来到学校,没有在教室中学习,而在室外玩耍,在游戏过程中疏忽大意,主观上未注意游戏安全,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校方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赔偿。
【风险管理建议】
在学生受到伤害后,学校应当及时安排校医对学生进行紧急救助,必要时应及时拨打“120”或及时送往医院。日常应该加强对学生行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案情介绍】
2009年1月16日,某中学召开初一年级放假前最后一次家长会,其中初一,某班周同学家长因故未能到校,而由其本人代替家长参加了家长会。在开会期间周同学还和其他同学到球场打篮球。家长会结束后,老师还要求其回班将教室门锁上,在回班的途中,周同学突然到底会迷。老师发现后立即拨打“120”,待20分钟120车到后,才送到就近的医院进行抢救,虽经多方抢救,周同学还是于当日下午死亡。事后经多方协商,最终学校赔偿死亡学生家长6.10万元。 【案件评析】
此事故发生后,对教育部门的反思较多,一是放假后由学生代替家长参加家长会,而学校也未提出异议;二是出现险情后学校没能及时将学生送往就近的医院,所以说本次事故的发生,学校有一定的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在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安排专业人员立即进行紧急救助,并及时就近送往医院就医。
八、告知及告诫义务
关键词:及时、告知、告诫、制止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十六)改变放学时间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十七)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身心特点,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案情介绍】
2008年ll月1 3日下午第一节体育课,某中心小学五(3)班和一(3)班两个班同时上课,经两位任教老师事先商订在课堂上组织学生模拟演习“汶川地震救护伤员”的模拟演习,由高年级学生背着低年级学生步行30米。活动开始前,两位体育老师进行了安全教育,向学生讲明活动应该注意的事项,并进行了示范练习,将几位体重较重的一年级学生背过去。在此活动中,五年级学生王同学背着一年级学生韩同学行走时,由于王同学不慎绊倒跪在地上,韩同学从右侧滑落地上,致右手肘关节受伤。事发后,校方及时与家长联系,将韩同学送至当地医院救活,后转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锁骨骨折,期间家长又带学生去南京某医院、上海某医院检查治疗,共用医疗费用22987.91元。 【案件评析】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款中明确了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发现学生行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学校老师在体育课活动中未能尽到告诫、保护责任,应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另外,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案中,学生是在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受伤,之前老师并没有告诫学生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活动中也没有有效防护学生,并禁止学生的危险活动,学校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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