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的错误和过失不放,耿耿于怀,甚至莫名其妙地对学生发火、体罚学生。特别是对于逆反心理极强的学生要有宽容之心,敞开胸怀,掌握和理解这些孩子的心理和个性特点,因材施教,及时发现和捕捉他们的闪光点。
十六、安全管理(八):安全教育:消防安全
[案例1] 2013年5月23日晚11时50分,某幼儿园教学楼大班卧室因线路老化起火,造成局部小型火灾,经消防部门及时扑灭余火,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案例2] 2013年9月19日下午1点多,某校教工车库一部电瓶车充电过程中起火燃烧,因学校安保发现及时,未造成重大损失。
【案例分析】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校园内发生火灾主要原因是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线路老化、人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所致,如[案例22],经查该事故系车主下班后忘记拔下充电插头,连续充电两天,充电器不能自动断电而过热起火。校园内一旦发生火灾不仅给国家和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甚至危急生命,而且还会严重影响校园安全和校园各项秩序。防范校园火灾是每一位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我们决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应吸取其他学校火灾事故教训,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要时刻敲醒消防安全的警钟,从思想上树立牢固的消防安全意识,从我做起,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各项制度,完善消防安全器械,认真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确保校园长治久安。
十七、安全管理(九):安全教育:其他突发事件
[案例1] 2013年12月17日下午,某校一初一学生,在家中跳楼身亡。
[案例2] 2012年10月4日,某高中一高三年级学生凌某因与社会闲杂人员发生纠纷,于10月5日晚在家自杀身亡。
【案例分析】 这两起事件都有一共同点,就是都发生在校外,但最终处理结果却大相径庭。如[案例1]学校从人道主义考虑给了1万元慰问,而[案例2]由于家属将尸体放在学校大门口,最
后从维稳角度出发学校给了十多万。在这里想让大家注意这样一个细节,也就是[案例1]中该生跳楼事件发生后,该生家长一直称学生跳楼系老师体罚导致想不开所造成,要求学校予以赔偿。学校班主任拿出每天“班级日志”,从记录每天学生到校情况看,该生跳楼前几天均请病假未到校,该班主任老师又将存在手机上与家长联系短信交家长看,事发前几天一条“**身体不适,请假3天”短信也作为证据提交公安机关。后来该家长也不话可说,最终学校考虑到家庭实际困难,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了1万元慰问金。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发生学生意外事件后,学校在日常安全管理方面档案资料显得尤为重要,给公安机关取证提供第一手资料。本案中细心的班主任每天记录“班级日志”,注意保存与家长短信记录,据了解还有的老师把与有问题倾向学生之间谈心、谈话内容都记录在案,这些都是很好的做法,值得提倡和借鉴。
[案例3] 2014年3月27日早上,某县一职中正在早自习的周某某同学突感身体不适,并休克倒地,经及时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后经鉴定系突发先天性疾病所致。
【案例分析】据了解,本起事件由于学校处理及时、准确,没有发生任何矛盾和纠纷,得到学生家长的理解和认可。一是前期预防到位。该班班主任老师在事发前就及时发现周某某同学身体有异样,学生家长从开始隐瞒到积极配合,加强和学生家长的交流,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并有学生的病历复印件和学生的日常记录。二是应急处理到位。事发后,学校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各司其职,做到“四个第一”,即第一时间救治并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告知家长,第一时间陪伴受伤害学生身边,第一时间配合有关部门收集第一手证据资料。三是合理善后到位。事发后学校处处体现人文关怀,如联系学生转院,到医院看望,师生捐款,师生在学校门口送周同学最后一程等等。所以,学校发生突发事件后,不能束手无策,更不能惊慌失措,只要学校领导重视、落实责任、措施到位、处臵正确、加强联系、保持沟通,做到事前预防到位,应急处理到位,合理善后到位,就会避免给学校带来不安定因素,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宁、和谐的健康校园。
十八、精神病人伤害事故
案例1:广东茂名一精神病人砍伤6名学生和1名女家长:2013年5月21日下午5时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柏屋小学校外约150米的村道上发生一起伤害学生事件,在放学回家的路上,6名小学生(分别是柏屋小学二年级和一年级学生,4女2男)和1名学生女家长被有精神病史的廖海旺(男,32岁,柏屋村人)持刀砍伤。
案例2:2010年3月23日早上7时许,福建南平市文体路实验小学,一位穿着灰色上衣的中年男子精神病患者,沿着学校周边道路一路砍杀,直至被学校的门卫、老师和路过的两名市民合力制服。事件造成学生6死7伤。
十九、免责及其他(一)
关键词:免责、第三人责任、补充赔偿责任
《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担承担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因学校和叙述意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有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的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制止或者防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 0 0 8年4月1 6日,某中学学生陈同学在课间休息时,与赵同学发生冲突,过程中陈同学被赵同学用水果刀刺伤腹部。经诊断,该生为腹部外伤。学校为及时救治该生为其垫付了医药
费5000元,陈某医疗费总计10000余元。 【案件评析】
陈同学受伤是由于与赵同学的冲突引起的,在这起伤害事故中当事双方均有责任。学校在陈同学受伤后,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并适知家长,还为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在整个辜情的处理方面学校做的积极、妥当,已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履行了通知义务,使得陈同学的伤势得到了及时的救治,校方在该起事故中不存在过错责任,故该起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两位学生的家长分摊。 【风险管理建议】
学生伤害事件发生后,学校应积极,妥当进行处臵和救助,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案情介绍】
2009年5月5日,某小学学生杜同学与李同学上午课间在教室休息时,固发生矛盾打架,老师发现后正赶去制止时,李同学将杜同学推到,造成杜同学左臂粉碎性骨折;校方第一时间将伤者送至医院治疗并通知双方学生家长。
伤者病情严重,半年时间治疗痊愈后,家长以校方管理不善导致学生被打伤为由向学校提出索要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38000余元。 【案情评析】
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所列第二十二条第六款“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此事故中,校方及时发现学生打架事件,虽然未能控制事故损害的发生,但校方有明显的制止意向和制止行为,同时,事故发生后,校方的积极救助行为控制了事故损害的扩大,校方可以不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外,校方根据伤者家长要求提出的医疗支出以外的其他费用的索赔,根据《江苏省中小学校方责任险条款》的第五条第二款“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
公司只对医疗费用的支出负赔偿责任。 【风险管理建议】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处理做的很好,但是,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理赔缺少一定的认识,学校相关人员在掌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内容同时应了解《江苏省中小学杖方责任险条款》的基本内容,事故发生时及时分清事故责任,事故理赔时,清楚保险公司应该承扫的赔偿责任,这样能够更好的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十、免责及其他(二):学校有过错的12种情况: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没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案例1]
某年10月19日下午,某市一职业高中组织学生进行拔河比赛。因系在绳中间作胜负标志的红布条随风飘动,影响比赛裁判,比赛组织者便在红布条下端系上一个外径24mm的铁螺母,以便使其垂直向下。在比赛激烈进行时,绳子突然崩断,所系螺母因惯性甩起,击中甲队参赛队员A头部,A顿时头部流血不止。急送医院,右顶头皮裂伤,头骨凹陷骨折。
学校作为拔河比赛的组织者,应当保证器材符合安全规范要求,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虽然绳断属意外情况,但螺母有可能造成在场人员伤害这一危险性应当是可以预见的。所以,学校的行为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类似的情况:建筑物塌陷,楼道过窄,地砖过于光滑,楼房栏杆过低,墙面砖或玻璃脱落、秋千或大型玩具装在水泥地上,未设标志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深水坑,实验室设备不齐全(通风、排污等)、电灯不亮等。以上这些问题应及时补救,防患于未然。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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