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业组,对环境保护篇章进行专项审查。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预审中确定的重大环境敏感项目,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可组织环境保护篇章的专项审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制订项目施工建设期环境保护计划、细化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工程施工单位执行,并依据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施工工期、区域和方式,规范设置废物临时存放场所,有效处理处置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建设单位也不得强行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变更。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国家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与工程环境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后,将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监理负责人等内容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有关专业分公司备案。
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单位不得影响或者干扰工程环境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建设阶段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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