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新选址项目环境可行性分析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前完成,长输管道等线性工程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完成。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集团公司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国家审批项目的技术服务机构准入名单由集团公司确定,省级及以下审批项目的技术服务机构准入名单由专业分公司或者所属企业确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准入名单中优选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对国家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其资质、建设项目建设和投产计划进度、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总体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有关专业分公司备案。
建设单位不得影响或者干扰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长输管道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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