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父母与子女间有哪些权利义务?(P145) 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包括: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5)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7、收养关系解除产生的后果(P196)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
《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自然血亲关系的恢复
《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解除收养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处理
《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18、我国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9、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P229)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以下方面理解: (1)看婚姻结合的基础; (2)看婚后感情状况; (3)看离婚原因;
(4)看夫妻有无和好的可能; (5)参考夫妻关系的现状。 该题可能出选择题,例如:
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综合考虑的因素是(ABCD)
A、婚姻基础 B、婚后感情 B、提出请求离婚的一方是否有过错 C、夫妻感情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
20、我国离婚的指导思想(P216) 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该题有可能出论述。
21、我国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P257、P263) (1)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③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2、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和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原则(P145、P264)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
(2)《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原则有:①确定抚养费数额的原则②实际需要原则③合理负担原则
23、探望权中止的事由(P262)
《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所谓“不利于女身心健康的”的情形主要指: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2)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3)探望权人滥用探望权,挑唆、损害被探望人与直接抚养方的关系。
24、丧失继承权的情形(P289)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重传)婚姻法复习资料(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