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责任,根据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序、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调解。
6、达成协议。可以由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认可,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7、督促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乡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调结的当事人要适时开展回访,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
十二、重大矛盾纠纷快报制度
1、各村调处中心、各村人民调委会必须要将化解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作为调解工作的重中之中。应将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进程和结果,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真实、有效、准确的上报至乡调处服务中心。
2、乡调处中心对辖区内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应即时上报至县大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并做好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指导、督查、汇总工作。
3、重大矛盾纠纷是指:涉案15人以上且涉案金额巨大的纠纷;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经省、市、县相关领导批示转交的矛盾纠纷;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认定的其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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