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由职工工资福利,邮电费及招待等费用
第十条 备用金是指付给项目部各职能部门或员工,备作零星开支、零星采购或差旅费等用途的款项。具体包括:
第十一条 备用金支出的范围和内容
(一)用于购买材料、商品、办公用品及宣传和学习资料等支出的款项。
(二)用于支付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的款项。
(三)汽车司机用于支付途中汽车修理费、油料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的款项。
(四)支付的其他与项目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种零星开支。如:业务招待费、咨询费、事故处理费等。
第十二条 支取备用金的手续
(一)支取备用金必须说明正当的借款理由。
(二)支取备用金应按规定填写“职工借款申请书”,领导批准后,方可向财务部门申请借款,财务人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手续不全的,有权不予办理借款。
(三)“职工借款申请书”必须由本人填写,不得由他人代写,请款日期5日内有效。
(四)预支差旅费由本人填写“职工借款申请书”时,除按规定内容填写外,还要在“支付依据”栏内写明出差地点及预计出差天数,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经项目经理签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预支款手续。
第十三条 备用金具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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