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安监总培训〔2007〕24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
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组织编制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3个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大纲转发至有关企业和培训机构。
附件:1. 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3.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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