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因产品生
产者责任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潭中立民终字第41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浦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
上诉人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因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湘潭县(2011)潭民一初字第6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认为:本案是因为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行为,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在湘潭市雨湖区而不是在湘潭县,该案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在湘潭市雨湖区,湘潭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只有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和被告所在地的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由于原告没有选择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的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应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出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上诉人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上诉人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因产品生产者责任纠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