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发生的住院、“门特”、“门慢”,及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相关医疗费(不含灵活就业人员);
(六)因未办理退休(职)确认、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等原因中止医疗保险待遇,经确认或资格认证符合条件的,待遇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住院、“门特”、“门慢”,及因急症在门诊抢救后即转住院(或死亡)的相关医疗费;
(七)住院期间确诊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住院起付标准,或通过门诊检查确诊所患病种为“门特”范围的,个人负担的门诊检查确诊费;
(八)经相关职能部门鉴定或核实,不属于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抢救、住院医疗费。
(九)其它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规定的医疗费。
第二条 参保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零星报销:
(一)未按规定办理长期驻外登记手续,在异地发生的就诊和购药费;
(二)未按规定办理转外地就诊备案手续,在异地发生的就诊和购药费;
(三)未按规定办理“门慢”、“门特”准入登记手续,发生的属于“门慢”、“门特”待遇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四)长期驻外的精神病人员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定额标准结算);
(五)急症抢救过程中已享受“门慢”、“门特”待遇的医疗费;
(六)在本市因未出示《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发生的医疗费;
(七)其它不符合医保基金支付管理规定的医疗费。
第三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零星报销条件的医疗费,按下列流程办理申报手续:
(一)单位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送本单位,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零星报销分类汇总表》后,于每月1日至10日期间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费用申报手续。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费用交接单》,办理费用申报交接手续。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于每月1日至10日期间送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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