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完成上述事项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一年后,可以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需要增资扩股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后,准备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后报当地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报市(州)政府,由市(州)政府向省政府报请示文件。
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审核后,省金融办批准;武汉市所属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由武汉市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并报省政府金融办、湖北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省公安厅备案。
第三章出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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