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及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鄂金办发〔2010〕11号
第一章股东资格及股权设置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借资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助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严禁吸收公众存款或以任何形式集资,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
第二章资本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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