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家庭社会学作业
于使其上升成为暴力的层面,与中国将冲突归结于个人心理不健全、社会愤怒等等原因相比,更加理性地看待了冲突本身,避免了问题的扩大化。
第三沟通理论与家庭暴力。沟通理论是以社会心理学,人类学和社会语言学中有关人际沟通的一些理论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学理论。这种理论强调的是人际沟通在人际关系中的重要性。它认为许多人的行为问题都发生在人际沟通方面。如不能恰当地介绍,选择与评估信息,不能很好地给予或接收信息反馈等都是人的行为出现问题的原因。
沟通是彼此传递信息与分享信息的过程。沟通好了,可以帮助家庭成员建立亲密信任的关系,促进家庭成员角色的实施和家庭功能的正常运转。但沟通出现了问题,也会造成家庭成员间彼此猜忌,防范,关系冷淡与疏远。在缺乏有效沟通的前提下,一方会为了压制另一方而采取暴力方式,形成家庭暴力问题。我们相信,帮助夫妻学会沟通,是使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减少甚至杜绝该行为的有效方式,是一种可以起到加深,增强夫妻感情的重要机制。
夫妻之间的沟通并不仅局限于语言,一个表情,一个手势,甚至一件物品都能达到沟通的目的。因此学会如何沟通是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成员应当习得的技巧。消除沟通过程中的障碍有利于达到消除家庭暴力的目的。
与中国的社会学分析相比,西方强调沟通的重要性更贴近于生活的实际情况,更具有操作性。
四、如何处理家庭暴力
法律作为人类理性认识的结晶, 是调整人们固有行为的一种有效强制手段。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等缺陷。如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害案件及虐待案件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但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者往往有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担心,或是有惧怕施暴者报复的顾虑, 不愿“告诉”, 使对妇女的维权成为难题。又如《刑法》规定只有达到轻伤、重伤或致死才够得上暴力犯罪。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条例》第2 条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的损伤。据此遭受丈夫殴打、虐待的妇女, 告到法院后往往不被受s 理或难以被受理。
国外普通的做法是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至今已有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44 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制定明确的法律处罚条例。我国台湾地区也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法》及其实施细则。通过专门立法使制裁施暴者、保护受害者有法可依,是更为有效的作法。在美国,如果一个家庭有虐待儿童的行为,它的另据就会向警察局报告,警察局就会派人来把受虐待的儿童带走,为他找一个“免费的家”。什么时候双亲改好了,并保证以后不再打孩子了,有关部门再把这些孩子送回去,于此同时,社会工作者要不断进行跟进性的监督访问,以确认这些孩子在这样的家庭中受到了良好的对待,对于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他们也会被接到临时的“家庭居所”而受到保护,例如,中国台湾台北市就为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建立了一个24小时庇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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