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 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 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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