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以本规定要求的注册 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 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 可以设 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 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 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 10万元 资人民币10万元。 资人民币1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 可以不再增
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 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 200万元 万元的 200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 册资本或者出资。 册资本或者出资。 FCTCICBA首创安泰商学院 首创安泰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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