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专业可接收转入的学生名额、考核办法,接收学生人数不少于专业年级人数的10%。
(四)6月下旬,教务处公布各学院拟接收的学生名额、各学院公布考核办法和具体要求等。
(五)七月中下旬,一学年成绩大类(专业)排名前20%学生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依据成绩排名按前10%比例组织推荐。 (六)第三学期开学前一周,各学院按公布的考核办法对学生进行考核,确定拟转大类(专业)名单,报教务处审核、公示;报主管校长审批。 (七)第三学期开学初,教务处和各学院为学生办理有关转大类(专业)手续,并组织学生改选课程。
(八)学生转专业后,转入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学院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三、本办法自2008年9月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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