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理执法”是民警在办理各类案件、调解各类矛盾纠纷的一种新的执法理念,它区别于暴力执法、强权执法、霸王执法,是在人性化执法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一种更加高度概括的执法方式。
随着我市公安机关说理执法工作的开展,广大民警通过说法理、通情理、讲道理、明事理,把“说理”合理贯穿到“执法”过程中去,成功解决一大批矛盾纠纷,尤其是基层一线的民警直接面对的是广大人民群
众,说理执法的成功运用为和谐警民关系和促进公安工作发展提供强大助推力。本人结合自身实际工作,谈谈对说理执法的理解,对“说”、“理”、“执”、“法”内涵进行简单剖析。
“说”——言语的表达方式,执法的有效载体
“说”是一种手段,“说”是一种方式。“说什么”、“怎么说”是说理执法的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说什么”要求说理执法者肚中有“货”,才能拿得出,说的赢。说理前在心中就应有“说什么”的准备,明白自己说的是道理、法理、情理、事理,将这些“理”牢记在心,做到心中有数,胸有成竹应对案件的办理和矛盾纠纷的调解;而另一方面,“怎么说”就要求说理执法者会运用合理的言语表达完整的意思。用恰当的有声语言和适时的肢体语言运用到说理中去,努力提高自身语言文字水平和口才表达能力,说出气势,说出权威,说得让人心服口服的,为整个说理执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理”——法理、情理、道理、事理
有理的执法才有力。说理执法中,尤其是基层民警在接处警时可以合理运用民俗民情以及约定俗成的惯例和道理作为“说”的素材,作为表达观点和倾诉“理”的内容,而内容的好坏关键性地影响到“说”的质量和效果。用法理说教无理取闹和知法犯法,求得浪子一回头;用情理应对家庭矛盾,促进千万家庭的幸福美满;用道理解除民众怨恨,和谐警民关系;用事理劝解邻里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其中,说理执法体现得最多、最行之有效的是对法律的合理宣传和规范运用,将法律法规作为法理的支撑和载体,贯彻说理执法过程始终。之所以说“说法理”是最行之有效的方式,是因为法律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法律的法理性,它体现出的公正和公平就使法理更具有说服力,这样的说服力运用到说理中,更清晰更透彻的解释给受众,让其知晓和理解,达到以理服人的效果。而清理、道理、事理可以概括为除法理外的所有道德舆论形成的广大群众认可的内容,它是法理的辅助和支撑,是道德舆论在执法活动中的体现。
“执”——“执”前说教,规范执法,人性化执法
执法的“执”表现的是一种执行力。这种执行力分两个部分,一方面对“执行力”的严厉性和权威性进行事前宣传和引导,另一方面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说理执法中,严格执法是说理的有力武器,其中严格执法除了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惩治外,还表现在对行为的惩治前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做到事前预防和宣传,最大限度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不是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用固定的法律条款对行为进行惩治,其实这也是人性化执法的体现。应在说理执法过程中借助法律法规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威性来促进案件、事件的处理。用言语表达的严厉性和规范性增强说理的有效性。同时,说理执法要掌握好说理与执法
的策略和分寸,说理时,言语的表达该温和的要温和,该严厉的要严厉,针对具体的问题要适时恰当的运用法律条款,严格说教。如在处置非正常死亡事件中的闹丧问题时,就应当偏重“执”的力度的宣传,侧重强调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权威性,让当事人知晓可能实施的行为所属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以及其应当受到的处罚,从而敦促他们有效的约束自已的行为,理性处理事件。
“法”——坚强后盾和最终目的
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法”是说理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说”、“理”、“执”都是为“法”而服务,都是为了“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得到有效实施,从而让“法”在社会和谐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它是整个说理执法过程的最终目的。从狭义上讲,“法”指的是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各种规章制度。最权威的即是常用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和法理效力以及严谨的法定程序构成了执法的标准和规范。每一位执法者都是以统一的法定标准处理矛盾纠纷和各类事件,体现出执法的公平性和权威性。从广义上讲,“法”指的是具有为维护社会和谐有序发展提供保障的一切约束性规章制度及约定俗成的规范性条件。说理执法中,不仅仅体现在对固定法律法规条文的对照执法,还体现在平时的约定俗成的一些道德层面的地方习惯和局部舆论氛围。如在执法中体现出的人性化成分就是一种区别于冰冷法律法规的“法”的广义部分,是一种执法的合理运用,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合理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安民警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法规的执行者,更是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维护者
“说理执法”是公安机关及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讲清“法理”、“事理”和“情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一种执法方式。我所在执法过程中,注重“说理执法”,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努力追求执法效益最大化和最优化,探索出了一条公安执法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
下面我通过一个案例简要说明说理执法的重要性:
2009年4月23日9时10分许,在儿童医院门口张继年、王兆新夫妇和孙新志因设摊发生争执继而打架,其间王兆新被孙新志用拳头击中左脸部和鼻子各一拳,我所辅警吴培鑫在劝阻过程中被张继年殴打,造成吴培鑫头部、面部、胸部多处挫伤。随后,张继年被我平江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张继年、王兆新夫妇和孙新志的纠纷由我所多次调解后圆满结束。
一、接处警过程
2009年04月23日 9时21分,我所接110指令称:有人打协警。接警后,我所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我所民警做了以下工作:
1、稳定事态、将争执双方劝开。同时记录下双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2、立即对现场周边人员进行走访,寻找目睹事情经过的群众,共有4名群众目睹事情经过。
3、做通群众工作,让其到派出所接受笔录制作。(对目睹事情经过的4名群众录制了笔录,同时让4名群众辨认了殴打辅警吴培鑫的违法嫌疑人照片)。
4、将涉嫌殴打辅警的张继年(女,45岁,连云港灌云县人)、参与打架的王兆新(男,45岁,连云港灌云县人)、孙新志(男,39岁,连云港灌云县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
二、询问查证、执法过程
随后,我所立即安排人员对到所人员制作笔录,询问事情前因后果。经询问,系2009年4月23日9时10分许,在儿童医院门口张继年、王兆新夫妇和孙新志因设摊发生争执继而打架,桃坞派出所辅警吴培鑫在劝阻过程中被张继年殴打,造成吴培鑫头部、面部、胸部多处挫伤。
张继年对殴打吴培鑫一事供认不讳,通过我们对走访的群众制作的询问笔录和辨认,我所确定了张继年的殴打吴培鑫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
所拟给予张继年行政拘留三日,后依法根据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报经分局审批通过,我所民警在对张继年宣读行政处罚决定后,张继年拒绝签字,随后我所民警依法在决定书上签字,并依法将其送往拘留所执行。
拘留执行完毕后,张继年到市局法制办申请复议。 三、调解纠纷过程
王兆新夫妇和孙新志因设摊发生争执继而打架的事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于是,当天我所民警对王兆新、孙新志录制完笔录后,留下双方的联系电话后,遂让其到医院救治,救治完以后带着病例到所,由我所民警调解处理。
第一次调解:我所于2009年4月27日约定双方到派出所来处理纠纷,双方都觉得自己很有道理,调解不欢而散。
社区民警开展工作:我所安排社区民警到孙新志家中进行工作,耐心细致地同孙新志谈生活、谈当天的事情经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孙新志基本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
同时,我们也主动到张继年家中,询问生活近况,对她殴打辅警吴培鑫一事进行法制教育,并动之以情和他谈生活,谈辅警工作的艰辛,张继年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决定以后要认真学法,同时要求我们对他老公被打一事要公正处理。
第二次调解:我所约定5月9日,张继年、王兆新夫妇和孙新志来所接受调解,后经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孙新志赔偿王兆新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肆仟元,双方就此事一次性调解。
事后,张继年表示很满意,随后即到市局法制办撤销了复议申请。 因此,在当前社会矛盾叠加、维稳形势严峻的执法环境下,基层民警如何真正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说理执法”工作为我们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说理执法”简单地说就是指公安机关民警在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以民主平等的方式,向当事人讲清事理、法理、情理,追求公安执法工作效益最大化、最优化的一种执法方法。“说理执法”尽管以往我们工作中也在有意或无意的运用,但当以一种明确的“执法方法”提出并实践后,代表的不仅仅是一种执法方法的创新,更是贯彻落实“人性化”执法理念的一种进步。
一、“说理执法”要有“说”的能力、说的方法。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善于与群众沟通,这样才能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意图。
二、“说理执法”要有“理”的依据、理的原由。具备充实的理由,能够让群众信服,这样才能让群众友好地配合你的执法。
三、“说理执法”最重要的莫过于执法态度。具备谦和的性格、良好的承受能力,这样才能在执法过程中始终保持着友好的氛围,快速、高效地解决群众的困难。
而派出所是公安民警的“窗口”,基层民警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直接和老百姓打交道。基层民警能否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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