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加重情节并加重处罚的犯罪。 减轻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具有减轻情节并减轻处罚的犯罪。、
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一)犯罪构成的定义和特征
概念: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即犯罪构成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的。要区分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 。 2、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我国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表现在:
(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2)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犯罪构成来认定。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区别: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回答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 联系: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 2、指导刑事司法实践。
①区分罪与非罪;②区分此罪与彼罪;③区分犯罪的不同形态;④区分普通犯罪、重罪与轻罪。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
1、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以死亡结果的出现为条件。
2、修正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适应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加以修改更正的犯罪构成。如上例(2) (二)普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
1、普通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色和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派生的犯罪构成——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严重或较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犯罪构成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分为严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如因身份、结果等因素而加重法定刑的;因情节较轻而减轻处罚的。 (三)封闭的犯罪构成——开放的犯罪构成
1、封闭的犯罪构成——由于刑法条文完整地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不需要法官予以补充犯罪构成。如伪证罪的规定。
2、开放的犯罪构成——由于刑法条文仅规定了部分犯罪构成要件,适用时需要法官予以补充的犯罪构成。如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
1、简单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如,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点是客体单一(他人的生命权);行为单一(杀人行为);罪过单一(故意);主体单一(自然人)
2、复杂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单一的犯罪构成。可以分为 (1)选择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规定有两种以上供选择的要件的犯罪构成 ——同一性质的犯罪构成(选择要件具有相同的性质) 三、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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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犯罪构成的要件,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其特征是: (1)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成分。 (2)犯罪构成的要件是由法律规定的。 (二)内容: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三)分类
1、客观的要件与主观的要件。
客观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容、表现于外界的、离开行为人的意识而独立在外部存在的要件。 主观要件,指形成犯罪构成内容的说明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和存在于行为人的内部的心理的要件。 2、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
记述的要件——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否存在,仅仅根据对事实的认识就能确定的要件。
规范的评价——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存在,需要法官根据特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进行评价后才能确定的要件。
3、共同的要件与选择的要件
共同的要件——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如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选择的要件——不是每一犯罪构成必须具有的,只是一部分犯罪构成具有的要件。如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特定身份等。 4、具体的要件与一般的要件
具体的要件——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所必须具有的要件。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等具有的要件。
一般的要件——在一些犯罪构成中共同存在的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与意义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具有下列特征?举例分析) 1、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分为物质关系(经济基础)和思想关系(上层建筑)。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是一切的社会关系都由刑法保护,只有重要的社会关系,才由刑法保护。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都在刑法条文中明文加以规定。其他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律和道德加以调整。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都是客观存在的,它们未被犯罪行为侵犯时,还不能说是犯罪客体,只有它们受到犯罪行为侵犯时,才是犯罪客体。侵犯包含侵害和威胁 犯罪客体在刑法中的体现: 1、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
2、条文规定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通过该物质表现显示犯罪客体。 3、条文规定违反某项法规为构成要件,通过该法规表明犯罪客体。
4、条文揭示犯罪行为的特征,通过该行为特征表明犯罪客体。还有其它方式。 (二)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2、有助于分清次罪与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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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通说为三分法)
1、犯罪的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它揭示了一切犯罪的共性和犯罪的本质。
2、犯罪的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该不一部分之类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性质相同或相近。刑法分则体系就是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建立的。
3、犯罪的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即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各种犯罪的个性。 (二)犯罪直接客体的种类 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1)简单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某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体。
(2)复杂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
2、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
(1)主要客体,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着重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
(2)次要客体,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中,刑法未予着重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犯罪对象,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其特征是: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或物,都是客观存在的,只有当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某人或某物时,它们才是犯罪对象。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联系: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物,则是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 区别:
1、犯罪对象是凭借人的感觉器官可以 感知其存在的事物。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
2、犯罪对象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要件,有少数犯罪没有犯罪对象。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3、犯罪对象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作用时,不一定受到损害。犯罪客体则必然受到侵害。 4、犯罪对象不能反映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才反映犯罪的性质。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种要件的总称。它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观性。
2、多样性。它包含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以及其它客观要件 3、法定性。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要件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分类
1、必备要件,或称必要要件,指任何犯罪构成在客观上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 要件,否则,就没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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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要件,指只是某些犯罪构成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要件。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选择要件。
(三)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次罪与彼罪 2、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 3、正确量刑 二、危害行为
举例;眼睛的眨动——用眼睛示意他人下手偷东西 端起碗吃饭——不给孩子吃饭,将孩子饿死
举起木棒超他人头部打去—— 举起木棒练习打击动作却打中了他人的头部; 铁路扳道工在值班期间睡觉忘记板到致使火车相撞
为表示关系亲密而拍打他人身体没想到却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 在公园散步;做梦杀死了他人. (一)关于行为的学说
1、自然行为论(因果行为论、有意行为论)
行为——基于意思在外界惹起的因果的物理的过程。行为有意思——动作——结果组成。 特点:(1)行为具有“有意性”,不是基于意思的不是行为; (2)“有体性”能够被感知。精神活动不是行为。
缺陷: (1)不能了解行为的实质;(2)不能解释不作为。 2、目的行为论
行为——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实施的由意思所支配的身体活动(态度)
特点:除了具有自然行为论的特点外,强调目的是行为的核心,行为是目的的展开;体现了行为的主观价值。
缺陷:不能解释过失行为。对不作为是否是行为看法不一。 3、社会行为论
行为—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的有意的身体动静。
特点:从规范和价值的角度强调行为的社会意义(价值),具有很强的解释力,能够解释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缺陷:忽视了行为的主观性;对社会意义的确定没有统一标准,具有不确定性 4、人格行为论
行为——是作为行为人者人格的主体的现实化的生动地活动,具有生物学的基础和社会的基础。 特点: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可以把作为与不作为、故意与过失行为都包括在内;强调行为是事实性的存在;重视行为的主体性。
评价不一:肯定者认为人格行为论界定了行为概念;反对者认为概念不明确。 (二)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其特征是:
1、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身体动静指人的四肢动作、头部表示、眼色示意等。人的单纯的思想、想法,由于没有表现于外部,只是人的内心活动,而不是行为。人的单纯的思想不会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危害。
2、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身体动静(有意性)。下列几种情况,因缺乏有意性,都不是危害行为: (1)单纯的反射动作。(2)睡梦中的举动。(3)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时的动作。(4)不可抗力下的举止。(5)身体受暴力强制下的动静。
3、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身体动静(有害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其他正当行为,都是有益于社会的。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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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与不作为区分的标准。以行为违反何种刑法规范为标准,作为违反的义务是指要求人们不为一定的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为一种积极的身体举动,不该为而为;不作为违反的义务是指要求行为人为一定的积极性为,即去做某一件事,在客观上表现为一种消极的态度,该为而不为。 2、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其特点是: (1)表现为积极的身体动作。
(2)通常由人的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而不是仅指个别动作或活动环节。 (3)作为是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作为实施的方式,主要有两类:第一,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第二,利用行为人自身以外力量的 作为。
3、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其特点是: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种义务必须是法律义务。 特定义务的来源有: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第三,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第四,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三、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特征
概念: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特征:1、客观性,即危害结果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
2、对直接客体的损害性或危险性,即危害结果是对犯罪直接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表现为:一是对直接客体造成实际损害。二是对直接客体造成现实危险。 3、法定性,即危害结果是刑法规定的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对于这种犯罪来说,只有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结果,犯罪才完成。
4、原因的特定性,即产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只能是危害行为。 成立刑法上的危害结果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1、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实害结果,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所造成的现实的损害。
危险结果,指危害行为使犯罪直接客体处于足以发生实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其特征是: (1)实害结果没有发生,(2)存在着实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3)通过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某种事实表现出它 的存在。
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物质性结果,指以物质性变化为存在形态的危害结果。其特征是: (1)具有直观性。(2)具有可测量性 。非物质性结果,指以非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危害结果。其特征是:不具有直观性和可精确测量性,但它不是不可知的。如人的名誉、人格,商业信誉等。 3、普通结果与加重结果
普通结果,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普通的犯罪构成中的危害结果。
加重结果,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派生的犯罪构成中严重犯罪构成里的危害结果,它是相对于普通结果而言,与普通结果相比,其危害程度较重。有两种情况: 一是与普通结果性质相同但危害程度严重的加重结果 ,它规定于严重的犯罪构成之中;二是与普通结果性质有异且危害程度严重的加重结果。它规定于结果加重犯的结构中。 (三)危害结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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