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70%以上。
(4)强化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一是规范各类工业园区环境管理,配套建成污水集中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园区污染物处理率达到100%。农村地区涉水污染项目一律引导进园区集中。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工业园区,一律不再审批新建项目。二是开展乡镇工业企业污染整治。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南川河、马桥河、八曲河等流域或沿岸,所有乡镇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全面达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通过关停并转、技术改造等措施实现产业升级,减少环境污染。
2、深化农村环保防控体系,提高农村污染防治水平 (1)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一是完成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在进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两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采取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开展水质定期监测。二是全面完成湘江支流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截污工程。对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南川河等湘江支流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全面截污,关闭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
(2)加强农村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一是深入推行清洁能源改烧。结合长沙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计划,长沙县和望城区制定相关方案,积极推广清洁能源,2014年前完成禁燃区内的改烧工作。二是加大农村地区秸秆禁烧力度,重点保护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枢纽安全。积极推广秸秆气化、沼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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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和有机肥制造、发电技术等乡村清洁能源,开展综合利用项目。
(3)启动生态修复试点工程。一是启动污染土壤生态修复试点工程。运用土壤污染普查成果,分批次选择8-10个100亩以上的种植基地进行土壤生态修复试点工程,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及宁乡县各启动2-3个。二是启动10个水产养殖生态修复试点工程,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各启动2-3个。三是启动矿区重金属污染生态修复试点工程。重点对镇头镇重金属污染区、七宝山老矿区、坪塘镇老工业基地、原长沙铬盐厂等重金属污染地区进行治理。四是启动2-3条湘江一级或二级支流全截污、全疏浚、全绿化示范工程。
3、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1)加强水源涵养区保护。一是重点加强对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源头及水源涵养林生态服务功能区、黑麋峰水源涵养林生态服务功能区的保护建设力度,对原生态森林植被加以重点保护,控制对各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开发;将大围山自然保护区及株树桥水库饮用水水源涵养区建设成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止开发,使其生态环境得以休养生息。二是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对长沙县松雅湖、望城区团头湖白鹭保护区、浏阳市株树桥水库和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沼泽湿地、宁乡县金洲湖湿地公园等大型生态湿地系统加以保护,维持生物多样性。
(2)推进生态创建工作。完成1-2个生态县(市)创建工作,其他县(市)50%以上的乡镇创建生态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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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对一级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坡度大于25度的山地、相对高差大于30米的山地、林地,水源涵养地、河流发源地、应急水源地、大型水库及周边5公里集水区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等进行重点保护。
(三)加强环保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1、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一是筹建环境应急监测监察指挥中心,运用先进的数字化、自动化技术,整合污染源在线监控、环境自动监测、突发事件应急预警等系统,实现环境监测监察现代化和标准化建设。二是在湘江长沙段及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等主要支流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水源保护区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健全库区水环境监测体系。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及宁乡县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定期监测。三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确保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达标率100%。四是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及宁乡县须建立和完善环境质量、污染环境要素监测能力及应急监测能力。
2、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一是加大区、县(市)环境监察大队标准化建设力度。2014年底以前,区、县(市)监察大队全面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标准并通过验收。二是街道、乡镇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配备持证上岗的专职环保员,协助监管和处理本辖区内的环境问题。三是建立社区和村环保自治组织,制订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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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形成覆盖全市的基层环境管理组织体系。
3、定期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知识培训。一是对全市环保系统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监察、监测人员持证上岗,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环保法律意识,提升执法水准。二是分期对全市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进行培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环境责任感;对乡镇和街道的环保专干分期进行培训,持证上岗。三是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与发展的责任意识。
4、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建立环境保护宣教基地,编印中小学和市(村)民环境素质教育教材、推进城乡环境教育一体化,扩大社会宣传,鼓励新闻媒体开展环保、生态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市(村)民积极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建立和完善长沙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等环保三年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召开1-2次联席会议,汇报、讨论、通报项目完成情况,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二)建立项目属地管理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成立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机构,建立计划实施机制,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确保辖区内项目顺利完成;市直部门各自负责相关项目,加大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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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和实施力度,推动项目顺利完成。
(三)建立政府督察机制
市政府对计划实施情况统一进行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公开通报。区、县(市)政府定期督察各辖区内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情况,反映问题,并配合做好全市的督察工作。
(四)健全环保投入机制
1、保障政府环保财政投入。市政府每年适当增加环保资金的投入。区、县(市)政府作为项目建设和环境治理的主体,预算安排配套专项资金,重点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建设营运。根据禁燃区扩展计划,制定针对新增禁燃区清洁能源改烧的补贴政策,加大对企业清洁能源改烧的支持力度。
2、拓宽环保融资渠道,完善生态补偿与排污权交易机制。建立多元化融资体制。以流域补偿为切入点,以区域环境容量为前提,实行市场化运营、自治合作化管理、居民群众化监督,“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确保环保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正常运营。
3、创新环保投入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的环保投入监管制度,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监管和审计监管,继续深化污染减排效能与财政支付挂钩机制。
(五)完善环保法规体系
制定《湘江长沙段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长沙市服务业环境管理办法》等,修订《长沙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长沙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等,利用法律、法规规范环境保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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