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①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由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将利润分配给各合伙人,由各合伙人按分得的利润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并且,合伙企业可以按合伙协议约定比例分配各合伙人利润,也可以按合伙人协商比例分配利润。
2.3合伙企业合同控税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甲、乙、丙三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某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代理某商业服务行业,甲是普通合伙人,乙、丙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甲公司全权负责商业代理服务业务,按业务量提取佣金,同时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企业执行人。甲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就商业代理服务业务,面临以下两种合同签订方法:
(1)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甲公司就全权负责的商业代理服务业务与合伙企业签订《商业代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按完成业务量计提佣金,10000万元以内按10%,10000万元以上按20%,预计第一年甲公司能完成20000万元的代理服务业务。
(2)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也可以协商利润分配比例。因此甲公司可以事先与合伙企业协商,甲公司每年预计完成代理业务获得的佣金额,通过合伙协议约定,以利润分配方式给甲公司。
2.4涉及税负分析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的税负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代理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以第一年为例,要承担的税负如下:
增值税=(10000×10%+10000×20%)÷(1+6%)×6%=169.81(万元)
城建及附加税=169.81×10%=16.98(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00×10%+10000×20%)÷(1+6%)-16.98]×25%=(2830.19-16.98)×25%=703.3(万元)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的税负分析,由于合伙协议未约定代理服务费为佣金,而是约定作为利润分配给甲公司,属于投资收益,不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只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承担的税负如下:
企业所得税=(10000×10%+10000×20%)×25%=750(万元)
从以上分析可知,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A公司可以节省税负(169.81+16.98+703.3)-750=140.09(万元)
3 合同控税在税收筹划中的意义
综上所述,从税收筹划的战略角度,合同控税应从业务流程的开始环节着手,有技巧地签订合同,才能对税收成本的降低起到决定作用。但签订合同不是纸上谈兵,更不是空穴来风,需要对企业具体业务要有全面充分的了解,还需要企业财税人员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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