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重庆市创伤中医院从形式上取得了集体营业执照,但实际并不具备集体所有性质的实质条件。该医院的初始资金是由个人投入并按雇工经营方式,属个人负责管理,个人承担风险的个体性质。因此,截止1994年1月31日验证,重庆市创伤中医院的全部资产不属集体所有,应属吴玉华个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于1994年12月6日判决:
重庆市创伤中医院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7村63号房屋一幢及室内医疗设备、物资等资产计1058670元属吴玉华个人所有;驳回原告肖淑贞、瞿友才、周玉莲对第三人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因吴玉华死亡后,不应为该院继续开业,批复暂定颜志明为该院代理院长及启用查封的药品、物资等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重庆市创伤中医院不服,以该院财产应属集体财产,不属吴玉华个人所有的财产的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明确重庆市创伤中医院的产权。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重庆市创伤中医院从形式上系集体所有性质,但实为吴玉华个人所有,该院的全部资产为1058670元。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5年3月16日自愿达成协议:
由重庆市创伤中医院给付肖淑贞、瞿友才、周玉莲80万元;由重庆市创伤中医院承担吴玉华生前的全部债务,享有全部债权。该中医院其余财产归重庆市创伤中医院所有。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评析】
本案原、被告双方对重庆市创伤中医院100多万元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主要涉及到对该医院的所有制性质的认定。该医院开业执照上性质登记为集体性质,是否名符其实;如名不符实,是否应认定为个体私营性质?对此,我们认为,应当从初始资金投入、实际经营管理、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法律特征来界定。
一、该院初始资金的投入。吴玉华于1987年4月经卫生部门考核领取个体行医证后,即个人投资修建房屋,开办个体诊所,个人经济收入增加。1988年2月,吴玉华以个人的名义申请批准建立了民间"重庆武医合璧创伤气功研究所"。为了方便患者治病,1988年7月,吴玉华向九龙坡区申请用地新修研究所,后经批准并无偿划拨位于该区谢家湾文化7村处1点3亩土地给其修建房屋。吴玉华为了解决建房资金,向重庆化玻公司借款40万元。1990年6月,吴又以研究所之名,以新建楼房作抵押向重庆市农业银行贷款50万元,加上卖掉原诊所私房款还清借款,后吴玉华又还清银行贷款。研究所大楼从形式上是贷款修建的,但实际上吴玉华是贷款人,并承担贷款的风险责任,应视为其个人投入。1990年11月,吴玉华申请批准成立"重庆武医合璧创伤中医院",后更名为"重庆市创伤中医院"。在此之前和之后,其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资金的投入,只是社会各界资助了少量的医疗设施。审理中,被告亦未提出有集体资金和其他资金投入的证据。因此,建立重庆市创伤中医院的资金是由吴玉华个人投入,其资产应由其个人所有。
二、该院的管理经营方式。研究所、中心、医院的成立、经营各个阶段中,均由吴玉华个人负责管理。其主管部门重庆市中医管理局证实:我局只管他违不违法,收他的管理费,没有任命吴玉华为院长,医院的管理经营由他自己负责。吴玉华参照其他医院的管理方式,制定了院长及医务人员的职责制度;医务人员的聘用、辞退合同的签订和工资资金等均由吴玉华决定;医院的经营、成本核算和医疗器械、设施的购置等亦由吴玉华个人掌握决策;债务及风险责任由其承担。其管理经营方式仍属个人管理经营。
三、该院的劳动用工及分配方式。医院的劳动用工均不通过政府劳动管理部门调任或录用,吴玉华采用企业人员招聘方式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所聘用的人员有的属于兼职挂职或退休人员,所有医务人员不享受劳动保险、医疗保健、退休等集体所有制的福利待遇,其用工属个人雇工制度。综上所述,重庆市创伤中医院系名为集体所有性质,实为个人开办的医院,其资产应归个人所有。对于由个人投资、私人经营的企业或有关组织体在开业执照或企业登记中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应如何确认该企业或组织体的所有制性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87年12月11日《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实为个体经营、合伙经营、私营企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我局《关于印发〈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加以纠正。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或者经济纠纷案
件涉及企业性质问题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向司法机关介绍情况,建议是什么所有制性质就按什么所有制性质对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9条也明确规定:"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上述规定所确立的原则,是普遍适用的,对本案这种经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开业执照注明所有制性质与实际不符的,也是适用的。
一、二审法院根据争议的医院的资金投入、经营管理方式、劳动用工及分配方式等,确认其所有制为个人性质,因而资产应归个人所有;原告一方只要求取得折价款,并经二审调解结案,是符合上述原则及有关规定的。
XXXX医院20xx年度矛盾纠纷排查总结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XXX[20xx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排查措施
1、院领导在例行的院周会上强调各科室安全生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把矛盾隐患杜绝在萌芽状态。
2、分管领导带领导相关职能科室,下临床深入各科室调研,并分别与医护人员、患者及家属访谈,排查医疗安全隐患。20xx年分管领导下临床科室12次。
3、医务科组织召开医疗纠纷分析会。对既往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并组织临床医护人员学习,举一反三避免类例事件再发生。
4、如出现医疗纠纷,医务科及时召集院内有关专家会诊,分析原因,制定可行性措施,指导纠纷所在的科室,对病人进行后续的治疗,将损害降到最低。分析本纠纷中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并提出相关应对措施。
5、加强医院重点科室、重点人员、重点时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针对重点科室进行重点排查,如骨伤科、急诊科、胃肠镜室、外科。针对已查出的几起纠纷进行讨论,分析原因,有计划地对20xx年工作进行改进。
6、对非计划再手术患者进行访谈,了解患者及家属心理,密切注意动态,及时消除医患纠纷隐患。
坚持日常排查化解与重点排查化解相结合。分级管理,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做到排查工作系统化、经常化、制定化。
坚持医院排查化解与相关部门配合排查化解相结合。在工作中与相关部门及进沟通信息,共同把握排查化解工作动态,相关科室积极配合医院做好排查化解工作,真正发挥联动作用,综合发挥各方面力量,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问题。
7、对排查出的医患纠纷,按照易激化的程度进行梳理、分析,及时进行调处。坚持排查化解与管控相结合。维稳属地管理的原则,医院在排查化解工作中对重点人员及时与政府、人民调解中心和公安机关通报情况,争取支持配合,共同做好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尤其对可能出现个人极端行为的人员,及时与人民调解中心、人员所在地政府或直属领导联系、沟通,引导其走正规的司法途径,避免矛盾纠纷升级。
二、排查情况
至12月31日共组织12次排查,排查出医疗纠纷2起。 三、取得成效
为解决矛盾,维护稳定,积极与患者和家属沟通,认真听取其意见,及时汇报,并与医患调解中心配合迅速解决问题。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和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自行调解成功2起。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出台后绝大多数患者及家属愿意经过正规途径解决。但仍有部分患者和家属在商谈不一致时不是想到人民调解中心调解或按司法程序进行解决,仍是想要采取一些过激的方法,如围堵院长或经治医生,大量人员聚积在医疗场所等。需要国家或市级单位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知法、用法、守法。正确引导报刊、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营造依法、理性、有序的工作氛围,防止纠纷激化引起社会震动。
五、下一步计划
1、20xx年继续把医患纠纷专项排查活动列入到工作常态中,每月定期组织人员下科室排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力争把矛盾解决萌芽状态。
3、加大非计划再手术和不良事件上报监管力度,对科室上报的《非计划再手术表》认真审核,加强对非计划再手术病人的沟通。将不良事件上报况纳入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指标,督促临床科室不良事件的上报,并对上报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要求整改。
4、加强对干部职工卫生法律法规、医院管理规章制度的培训学习,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提高沟通技巧。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才能有效防范医患矛盾纠纷。计划于3月底召开专题讲座邀请专家来解读《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5、改进专家讨论模式,完善修定各项目程序,简化表格,将原有的各项目记录或表格合并成五张表格:科室医患纠纷情况说明、XXXX医院医疗鉴定专家意见、XXXX医院医疗纠纷内部处理情况小结、XXXX医院医疗纠纷讨论记录、XXXX医院医疗缺陷限期整改通知书,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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