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P项目所给出的关于非政府公共部门的界定包括7个基本属性,根据塞拉蒙教授的定义,这个界定在后来的项目实施中形成了更为确定的内涵 ,它被认为是关于NGO的权威性定义,据称联合国将探讨在统计体系中采纳CNP项目提供的关于NGO的定义、分类及其体系。这里所列的7个属性及其定义为该项目在第一次调查(1990~1994年)中使用。参见Salamon1994。一般将具有如下7个属性的组织称为NGO或NPO(Salamon on 1994/1996:20-25)。这7个属性分别是:
1.组织性,指有正式的组织机构,有成文的章程、制度,有固定的工作人员等;
2.民间性,又称非政府性,不是政府及其附属机构,也不隶属于政府或受其支配;
3.非营利性,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进行分红或利润分配;
4.自治性,指有独立的决策和行使能力,能够进行自我管理;
5.志愿性,指成员的参加特别是资源的集中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完全自愿的,组织活动中有一定比例的志愿者参加;
6.非政治性,指不是政党组织,不参加竞选等政治活动;
7.非宗教性,指不是宗教组织,不开展传教、礼拜等宗教活动。
社区法律援助组织基本符合上述7大属性,应该属于NGO组织。
塞拉蒙教授认为:非政府公共部门在世界各国的发展表明,一个由NPO或NGO所发动的全球性的“社会团体革命”(global revolution)方兴未艾,它对即将到来的21世纪将具有重要意义,正如民族国家的兴起对于20世纪所具有的意义一样重大(1994∶4-5)。整个国际社会的NGO都在蓬勃发展,中国的NGO也在悄悄兴起,这是社区法律援助组织发展的有利外在环境。
(二)NGO为什么会蓬勃兴起?它能为我们带来什么
塞拉蒙指出:“四场危机和两次革命性变革导致了国家地位的衰落,并为有组织的支援行动的发展开辟了道路。”所谓“四场危机”是指“福利国家制度危机、发展危机、环境危机和社会危机”,而“两次革命性变革”是指“发生于七八十年代的伟大的通讯革命”和“发生于六七十年代的由市民革命带来的全球经济的发展”。[美]莱斯特·塞拉蒙著:《第三域的兴起》;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9页。
塞拉蒙讲的是资本主义世界NGO兴起的社会历史原因,中国有着独特的国情,似乎没有那么复杂的危机和革命。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的国家一元的权力模式也悄悄地向着“市民社会——经济——国家”三元模式转变。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确立了“国家——社会”二元模式,但他的市民社会也分为经济领域和非经济领域;哈贝马斯则把“市民社会”分解为“生活世界”和“经济”或“公共领域”和“经济”两个组成部分,建立起了一种三元模式;柯亨和阿拉托则把经济领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建立起“市民社会——经济——国家”三元模式;塞拉蒙则用“政府部门——盈利部门——非盈利部门”的三元模式来描述当代西方世界特别是美国社会的基本结构,他还深刻地指出市场和政府的内在局限性构成了“第三部门”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正如中国学者康晓光指出的那样,社会结构变迁的实质是“权力多极化”,而“权力多极化”的实质是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从政治领域的统治下逐步获得“解放”的过程。康晓光著:《权力的转移——转型时期中国权力格局的变迁》,浙江人民出版社版,第59页。中国需要市民社会,需要NGO的蓬勃发展。这是有深刻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的。
市民社会的兴起可以有效地填补政府功能的空白。例如:
1.证明政府的合法性。哈贝马斯指出,政府的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是justification而不是legality——不能由它自己单方面宣布,而只能由市民社会赋予,由社会成员认同。[德]哈贝马斯著:《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变》,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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