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应充分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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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立法要对市场主体、公民权利予以平等保护。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公民的合法财产予以保护。对这个规定,我们过去没有觉得它有什么不妥。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出现多元化,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要求实行非歧视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就要考虑这个规定合适不合适。因为一个是神圣不可侵犯,一个是予以保护但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这里有谁高谁低的问题,所以现在有些同志建议对这条规定加以修改。还有一件事情,我们以前多次讲要对什么事物“保驾护航”。香港有一条法律,如果能证明案件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审理得不到公正审判的话,就可以在香港审理。当有一起涉及内地大型国有企业的案件时,律师找到报纸上登载的领导人的讲话中有“法院要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的话,即以此证明内地法院是对国有企业保驾护航的,案件在那里审理对外商或民营企业可能不公平,结果把本来应由内地审理的案件弄到香港审理去了。当前在地方立法中,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公民权利,是一个非常需要注意的问题。我们从发展本地经济出发,可能要制定出一些在这个方面、那个方面的优惠政策并进而规定到地方性法规中,所以一定要注意贯彻平等、非歧视原则,不论是本地外地、公有民营,凡来此地搞开发建设或者经商,都应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给予一样的保护。现在还有一种现象,有的地方为了吸引资金搞开发建设,对投资者予以照顾、支持的同时,忽略对本地原有公民的权利的保护。常见的如搞房地产开发时,支持开发商,而对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并由此引发社会不安定问题。
地方性立法要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法律向弱者倾斜,这是一条公认的原则。只有注意保护弱者,才能平等地保护全体公民和一切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正义和公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弱势和强势是相对的,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是弱势的、患者相对于医疗机构是弱势的、打工者相对于老板是弱势的、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相对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是弱势的、在行政管理中被管理者相对于管理者是弱势的,等等。现在各地都在制定关于保护消费者、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法规,这是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工作,一定要做好。在这个工作中,非常重要的是有些观念要改变,比如在规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时,一定不能将农民工、临时工排除在外。现在有些工会组织,重视保护本单位在册职工的权益,而未将第一线工作的大量的农民工、临时工纳入自己保护的范围,工会在代表职工与经营方订立集体合同时也不考虑农民工、临时工,这都是不恰当的。现在许多农民工、临时工被克扣工资、在没有相应安全卫生条件下冒险作业、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照料和补偿等问题在很多地方很突出,应当成为地方立法重视的问题。在处理医患纠纷、房地产开发建设纠纷和商品房买卖纠纷、公用事业经营者和用户的纠纷、精神损害赔偿等等问题上,有许多不同意见,有些问题争论还很激烈,我们在看待这些问题、制定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时,应当贯彻法律向弱者倾斜的原则。
为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制定出能够实现、维护、发展广大人民利益的法,立法过程应当是民主的。最主要的是应当认真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通过进行立法调研活动、召开有各界人士参加的立法研讨会、听证会等形式,集中民意、吸纳民智。地方性法规制定出来后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执行中继续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问题或者确实没有制定好的,经过法定程序可以修改或者废止、重订。总之,一定要使我们制定的是符合“三个代表”的“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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