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31日,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布通知,颁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涉及到资产评估工作,对评估行业的执业环境和执业要求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评估行业应当高度重视并系统学习该文件。
“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中相关资产的法律权属是长期以来困扰评估行业的主要问题之一,为此中注协于去年颁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从评估行业执业准则的角度对有关评估对象法律权属问题予以澄清,即“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对评估结论有重大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并予以恰当披露。”《办法》则从国资部门的角度向国有企业提出了法律权属方面的要求,即进行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并强调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应当说《办法》在产权权属方面的指导思想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是一致的,即认为国有企业(委托方或占有方)应当承担国有产权(评估对象)权属方面的责任,而不应当将此责任转嫁到评估师身上。如果这条规定得到充分执行的话,将对评估师执业环境产生很大的改善,至少将许多矛盾的焦点从国资部门与评估机构之间的矛盾即评估师不应当为权属不明的资产出具评估报告,转移到国资部门与相关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矛盾即国有企业不应当将产权不明的资产进行转让或纳入待评估资产范围,因而评估师所承担的责任和面临的风险将大为降低。
当然评估行业也不应过分乐观,一方面产权管理基础十分薄弱的国有企业在实践中能否切实执行这一规定我们还将试目以待,从一定意义上此条规定也有可能增加评估师的道德风险和执业压力,企业可能会要求评估师将执业过程中发现的权属问题不予披露。另一方面如果在实践中出现某种特殊现象,比如国有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尚未办完权属手续,但在委托评估时承诺或表明将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办完相关手续,此类的评估业务评估师能否承担?如果承担所做出的披露是否为国资部门接受?这些问题仍需要得到管理部门的进一步明确。
第十二条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办法》中关于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相关工作的规定对资产评估行业和资产评估执业环境具有一定的正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规定企业转让国有产权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这一规定既是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延续,也从制度上使清产核资成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产评估的前置程序。
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长期以来清产核资往往被理解为国家批准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状况进行一次性清理、调整的行为,而《办法》则表明清产核资也应当是经常性的行为。《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办法》中明确规定在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在审计和资产评估前进行清产核资,是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延续,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为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打好了基础。首先,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应当说通过清产核资企业资产的基本状况特别是拟转让资产或产权的状况已经是确定的,至少与过去相比是很清楚的,这对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极为有利,避免出现在过去国有资产评估中大量存在的委估资产(产权)范围不清的现象,不仅使评估机构和评估师面临的风险得到了降低,也减轻了评估师的工作量尤其是在清查资产方面的工作量。其次,通过清产核资,企业可以将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帐予以认证,解决了国有企业改制和重组过程中极为棘手的资产核销等问题,使得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前就可以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核销(减)不实资产。如果这一制度得到充分落实,就会从根本上解决过去国有企业评估中经常出现的企业希望通过资产评估核减资产的现象,也减轻了评估机构的压力和风险。第三,过去很多国有企业评估时减值较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企业存在大量应当核销(减)的资产。因此评估前后资产价值的变化并不仅仅是由于市场状况变化等因素造成的,还包括很多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而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评估前后资产状况简单对比不具有合理性,也往往掩盖了企业原来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增加了评估师的责任和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如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指责。国有产权转让时先进行清产核资,可以将由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因素带来的对资产价值的影响通过清产核资反映出来,有利于分析和追究相关责任。清产核资后再进行资产评估,更能揭示出市场状况变化等因素对资产(产权)价值的影响,发挥出通过评估反映企业现时价值的作用,使评估前后的资产状况的对比更具有合理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评估行业的无谓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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