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等西方评估业发达国家,对资产评估作用的认识是很清晰的。美国评估师协会(ASA)在其经典教材《机器设备评估》中明确指出,评估是为谈判建立基础(establish the base for negotiation)。应当说作为一个成熟的评估行业,评估服务的提供者和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对此问题的认识是没有疑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应当能够在参考评估结论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因素进行合理决策,因而很少有评估报告使用者仅以因依赖评估报告而受到损失为由起诉评估师的案例。而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特殊环境使得资产评估作用这一本来在西方国家十分清晰的问题在我国变得十分复杂,长期以来负有决策职能(同时也承担决策责任)的部门无意或有意转让或让渡决策权及相应责任,这是我国资产评估作用长期以来认识混乱的最根本的制度性原因。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评估作用的模糊作用以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不恰当宣传、拔高,评估结论在相当程度上被作为当事人必须接受或执行的结果,或者当事人简单地将评估结论直接作为决策依据。在此背景下当事人对经济行为的不满必然会转向追究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我们评估行业所提供产品的模糊性,导致整个评估行业处于高风险状态,如果这一状况不得到根本解决,评估行业的风险很难通过个别机构和评估师的努力得以规避。
这一问题在我国评估行业已经引起讨论,但尚未得到高度重视。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在《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如何重塑社会公信力》一文中指出:“如果法律和社会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定位不恰当,也会加大整个行业的执业风险,甚至造成整个行业的信用危机和社会公信力危机。……在我国由公有制计划经济占主导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在调整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中有很多的强制性规范。为了配合这些强制性规范的实施,法律有意无意中让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了一些类似于执法的职能,或者变相的执法职能,而不仅仅是提供辅助性的信息服务、信息监管职能。”江教授指出,直接根据评估结论进行决策或折股的作法“创造了一个评估机构定价的机制。在自由交易的市场中,我们可以通过参考历史成本价、市场寻价、集中竞价(竞买、竞卖、竞买与竞卖同时进行)、专家咨询等多种途径发现价格,但最终的成交价是由交易各方谈判决定的,评估价只是交易各方谈判的基础,而不是直接、当然地作为交易价格。而按照评估价折股,却创造了一个虽然不是政府定价、但是与政府定价机制类似的中介机构定价的机制。这种机制为资产评估机构创设了一个定价权,一个超越交易各方的权力。表面上看,强调了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威性和重要性,有利于资产评估机构开拓市场。但是,同时加大了评估机构的风险和责任,为评估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危机埋下了伏笔”。
江平教授从法学工作者的角度对评估作用定性不清表示了担忧,这与我们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评估行业现状所得出的结论完全一致,这也表明了评估作用定性不清对评估行业发展所具有的潜在危害,也凸现了正确认识资产评估作用的重要性。为此笔者建议根据当前我国评估行业的状况,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善:
第一,改变长期以来对评估行业很少进行经济学分析的局面,对评估服务进行必要合理的供需分析,即明确评估行业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明确评估行业不能提供什么样产品或者不应将评估产品按什么样的方式使用。
第二,加大评估立法力度,争取尽快出台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参照《拍卖法》中关于拍卖人与委托人、竞买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明确评估师及其
所对应的相关当事人——委托方或评估报告使用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角度将相关当事人恶意起诉评估师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财经金融从对评估行业认识角度看待评估风险(2)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