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革折旧方法。
面对科学技术飞速带来的设备无形损耗风险,我国应适当放弃过去的低折旧率、直线法的平均折旧政策,推行加速折旧法。对于技术进步快、无形损耗影响大的企业和机器设备,经财税部门批准,率先推广加速折旧法,对于大部分的行业和机器设备,先适当提高分类折旧率,并继续使用直线折旧法,等时机成熟再转变;对于某些技术上的变革缓慢的行业与设备,平均直线折旧法暂时可以不必改变。新制度实施前,经过国家批准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加速折旧法,统一实行新的折旧制度。
2、改革存货计价方法。
由于现实经济中物价的变幻无常,企业的存货价值是在经常变动的,考虑到物价变动的双向性,我们在引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时要严格的规定。如果企业的某些存货是企业积压多期的残次、冷背商品或库存,其市价已明显低于成本的话,报上级财税部门批准后可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调整存货的帐面价值。企业对同类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选定后,须经财税部门的批准后才可列改。其他情况下的物价变动对存货价值的影响,可以选用表外注释的方式加以反映。
过去,我国不采用后进先出法,主要由于它是谨慎原则的产物.这次会计改革制度对这个问题进行 了肯定.在后进先出法下,
物价上涨,涨了价的大部分成本进入了营业成本,因而使企业的收益降低,而置存的存货,其价值较底,符合“确认可能的损失“这一谨慎原则。也正是由于这一点存货计价的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动。
3、实行计提“坏帐准备”。
在我国开放商业信用的今天,企业采用了预付、赊销、代销、分期付款销售等方式采购和销售,必然存在越来越多的债权、债务,由此产生坏帐损失也是在所难免的。所以在企业的应收款核算中,推行了提取坏帐准备的稳健实务是必要的,方法上采用了前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已经采用的应收帐款余额比例法。重要的是,要分行业来定出计间坏帐准备的百分比,也就是各行业中的企业计提坏帐准备的上限及下限。这样可以兼顾国家、企业双方利益,便于实际操作上减少任意性。企业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帐款列作坏帐损失,应当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企业应对新制度实施以前的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分折,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分期处理。
计提坏帐准备是谨慎原则的具体应用,主要是由于市场经济和商业信用发展与扩张,不可避免地带来坏帐损失.过去我们国家不太正视这个问题,并把这些内容当作资本主义的东西加以抵制。80年代后期及90年代初期所形成的严重三角债,深深教训了我们。因此,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准则〉〉对这一问题作出发明确的规定:“应收帐款可以计提坏帐准备金。”
我国规定按应收帐款期末余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计提坏帐准备金。这是我国有选择、有条件地应用稳健性原则的体现,因为按国际惯例,计提坏帐准备的比例应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历史资料来确定,按全国一刀切在方法计提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坏帐准备,忽视了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赊销政策和商品运行特点,其结果,仍不能切实地增加企业应付风险的能力,但考虑到防止一些企业利用坏帐准备来提取秘密基金,国家规定统一的计提比例也是合理的。然则这个全国一致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 的计提比例,应是当前情况下进行坏帐损失核算的一种过渡形式。
4、关于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是由于可能导致损失的偶发性事件而形成的债务责任。换句话说,或有负债就是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的债务责任。目前,我国企业的经营已转到了市场为中心,在价值规律的调节下进行生产经营,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将承担更多的经济与法律责任,也就因之产生了多种或有负债,如产品的售后三包费用、因交易纠纷发生诉讼导致的可能性赔偿、为筹措资金进行的应收票据贴现、为他人抵押借款的第三方提保等等。这些项目以前在我国会计报表是鲜见的,我们应该在今后的会计报表上对它们予以揭示,但在揭示过程中,要区别对待,对于三包费用,可以根据以往的经验及产品的质量情况估计一个合理的费用比率计提入帐,其他一些项目可以采用表外注释形式给管理部门及公众提供或负债的信息。例如,我国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要求在表底的补充资料中列示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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