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东亚发展模式与金融系统的实际,又产生了一个重要的金融发展理论分支——金融约束理论。赫尔曼、默多克和斯蒂格利茨(Hellmann,Murdock,Stiglitz,1997)提出对于东亚金融系统颇具解释力的金融约束理论。该理论向上可以追溯到新结构主义学派的观点,泰勒、范温伯根等(Taylor,1983;VanWijnbergen,1983;Buffie,1984;Lim,1987)提出金融自由化将导致利率上升、生产成本上升和经济产出下降,并肯定了非正式市场在企业融资方面的重要性;丹尼尔和金宏宝(BettyC﹒DanielandHong-BumKim,1996)从现金支付经济中金融二元结构的视角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要重视非正式市场的力量。斯蒂格利茨等强调了金融管制体制重构的重要性,并认为不同于金融抑制(financialrepression)的金融限制(financialrestraint)带来了东亚的繁荣。不过其金融系统的整体设计不够完整,存在诸多盲点:如关于取缔强制存款的政策、外汇管制及汇率干预政策、外资及银行的引进政策等。其认为政府可以通过金融约束给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机会”,再通过“租金效应”和“激励作用”规避潜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促进经济发展。该理论也因为其过于强调银行在金融系统中的作用和操作性不强,而随着东亚经济的沉浮经历了鼎盛到停滞的过程。“东亚奇迹”时,东亚金融系统被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而东亚金融危机后则几乎被完全否定。世界银行(2000)认为期限错配和币种错配所导致的金融部门脆弱性是东亚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而这主要归因于资本市场的薄弱。并提出发展资本市场的几个先决条件:包括发展基础设施、交易系统和交易规则等。
金融系统与政治法律关系的探讨是这个领域的新进展。根据LLSV(1997,1998,2000),他们认为整个金融系统提供的服务如何,金融相关合约的界定是否有效取决于法律体系的状况。指出习惯法起源的国家更注重对小股东的保护,因而有利于股票市场的发展,而民法起源的国家更注重对信贷者的保护,因而有利于以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的发展;BernardShull(1999)从美国法律起源的角度论证了美国金融系统的演变;VladimirPopov(1999)指出俄罗斯将所有权分给企业职工并发放凭证这种私有化的方式适于证券市场发展的性质,实质上指出俄罗斯金融系统的演变是俄罗斯政治改革的结果。Pistor,et.al(2000)认为在转型经济中,法律执行与法律特征本身相比对融资的影响更大。R.RajanandL.Zingales(2000)从政治学角度研究20世纪的金融发展,认为并不是所有国家在赞同金融发展问题上能够取得政治上的一致性,危机往往是政治上采取反市场力量的根源,从而使金融系统倒退,从政治学的角度论述了金融系统的差异。在该领域的实证方面,Levine(2000)就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跨国实证的结果证实了金融结构的法律观点;Beck,Demirguc-KuntandLevine(2003)通过对70个前殖民地的分析,也验证了金融结构的法律论,初始禀赋的不同很好地解释了各国在金融中介与股票市场上发展的差异。林毅夫(2004)则把发展战略作为金融系统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并作了实证分析。这一尝试对于东亚金融系统可能具有某种解释力。总之,该理论模式目前还在不断发展变化,代表着这一领域的最新研究趋向。
现有解释不同金融系统的理论其主要问题在于以下几点。首先,提出这些理论的学者大多置身于市场经济国家的背景之下,因此所作出的银行主导型与市场主导型的区分,是局限于对市场制度背景下的不同金融系统的区分,这样区分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影响了他们进一步地探究决定金融系统存在与演化的决定性力量;其次,即使是代表目前主导研究方向的LLSV等人的理论,也存在重大缺陷,该理论过多地夸大了法律起源的重要性,而没有考虑到法律本身是变化的,法律根据各国的国情和习俗不断进行适应和演进的“移植效应”(TransplantEffect)可能是更加重要的(Berkowitz,PistorandRichard,2001)。第三,缺乏从投资者的角度去理解金融系统存在和演化的理论。而如果从这一角度分析问题,那么就可能就不存在发达的金融系统与落后的金融系统的区分,而最为重要的应该是特定的金融系统模式要与特定国家投资者的需求相对应。那么从现有的理论分析和国别研究看,市场主导型的金融系统真得更加有效,更具生命力吗?一种向市场主导型金融系统趋同的全球金融体制变革正在推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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