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进行了此项改革,即选举出具有较强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的检察官担任主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与其他检察人员组成办案组,让主任检察官担任某一案件的总负责人,其他检察人员只辅助主任检察官办案。案件所对应的后果和责任又主任检察官承担。这样才能实现员额制改革的目标,不然又将导致三级审批这一模武的重现。4.2废除三级审批办案制度,弱化对检察官办案的监控
这一项改革首先就是要扩大检察官的办案权限,即让案件承办人自己的案件自己说了算,即让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成为自己案件的负责人,让其办理案件不再受到其他人的审批,使办案拥有相对的独立性,使办案人自己成为决策主体,免去层层上报的行政审批程序;再次,是把检察长的审批权转化为对检察官办理案件的监督权。即检察长不再对案件的处理进行决策,而是对案件的办理进行合理的监督与纠错。在检察官办案出现错误或者违法情况时,检察长立即行使监督权,介入案件审查,纠正出承办检察官的错误与不当之处。4.3进一步落实检委会成为重大案件的决策组织
检委会是检察院的重要组织。目前来看,我国的检委会人员结构不尽合理。行政色彩过于浓厚。检委会的委员们几乎都是由检察院的领导以及重要部门负责人组成,这就造成了很多业务骨干和专业素养很高的检察官无法进入检委会。对于未来的检察院的机构改革,应该注重检委会的选举以及限制检察长的权力并且扩大检委会的权力,因为这样符合科学民主的决策理念。应敢于让主诉检察官全权负责,将检委会在办案中的主要职能逐步向监督为主方面转变。检察官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可似提出上检委会讨论,这样也就可以发挥检委会的集体智慧并且不会影响承办检察官的办案独立性。其次,检委会应该在为检察官办案提供制度等方面多下功夫,做好服务,为检察官营造一个良好的办案环境;主诉检察官全权负责案件后,检委会必须研究制订出严格的错案追究制度,如案件出现问题,要立即向办案的检察官提出异议,对办错的案件启动纠错程序,在必要和严重的时候,也要追究检察官的法律责任。5结语
检察院机构改革是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必将进行的一项任务,它不但是一项艰巨的司法任务,更是一项艰巨的社会任务,有关部门必须时刻关注并且解决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风险,这一改革关系到我国的司法建设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全体国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这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必由之路。检察院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我国千千万万的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共同奋斗。有朝一日,我国必将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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