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指出:“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监察委由权力机关产生,这将使得我国“一府两院”的政权模式将发生重大变化而代之以“一府两院一委”的格局。监察委的设置实质上对我国反腐败资源的整合以及对监察权的重构。本文在梳理我国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的基础上,分析各大历史时期监察制度的模式类型,从东西方监察模式中揭示出监察权的特征与规律,为我国当前的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有益参考。1 找国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监察制度滥觞于秦朝。秦始皇自建立统一的封建专制国家后,为加强监督,维护统治,始创“御史”这一官名,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掌管监察。汉代在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监察制度。汉代开创了颇具特色的言谏制度,即所谓的“监官之外有言官”。言官的主要任务是对皇帝的施政与品行提出谏议和规劝。隋唐时期,形成了组织机构较为严密的“一台三院”体制架构。宋时的皇权高度集中,与此相适应的是,监察机构的职能也得到强化,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宋朝将唐时宰相任用和荐举御史的权力收归已有,监察御史由皇帝亲自任命。元代时,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处于三足鼎立的地位。正如忽必烈所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为朕医左右手。”明朝对监察机构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在中央,撤销御史台,设立都察院;在地方,实行分道监察制;言谏机构的职能被改革成为专职监察六部业务。清初统治者基本上沿用明制,直至乾隆以后,谏官与监官彻底合二为一。
民国时期,孙中山先生在吸取、借鉴西方分权思想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五权分立”理论,即增设监察权和考试权,并将其置于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当的地位。这一理论被付诸于国民党的宪攻实践,在1936年的“五五宪草”以及嗣后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均有体现。
建国前夕,我国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其中第19条规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察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据此,设置了人民监察委员会。1959年,全国人大做出撤销监察部的决议。监察部被撤销后的监督工作,改由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进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开始步人正轨,构建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势在必行。1982年的宪法创设了人大监督制度、审计监督制度、授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1987年,行政监察机关得到恢复。2我国监察制度的模式类型分析 从起源上来看,监察模式主要有两大支脉:一是“民主弹劾型”。此模式发源于民主传统深厚的欧洲。这一监察模式的监察权以民主为基础,在权力系统中具有独立性。二是“集权司法型”。在中央集权的权力架构中,王(皇)权处于核心地位,支配着整个权力体系。处于此种模式下的监察权当然集中在统治者的手中,由其统一支配或行使。监察权依附于王(皇)权,缺乏独立性。显然,我国是此种监察模式的发源地。自秦代建立监察制度以来,监察权就一直处于皇帝的绝对控制之下,监察制度发挥的效能也取决于皇帝的品性、意愿与才能。同时,由于古代中国对封建官吏的监察主要是实行司法钳制,因此,我国封建时代的监察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司法监察。
19世纪初叶,现代监察制度在瑞典滥觞以后,现代监察制度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两类监察模式。一是国会监察使模式。在“民主弹劾型”的监察模式之中,国(议)会对于公共权力的行使具有弹劾权,但是进入现代社会,由于“行政权极度膨胀,扩张至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既有权力体系内部的平衡被打破,议会监督负担加重乃至不堪重负,权力结构存在失衡的风险,构建新型权力监督机制的需求迫切。”因此,在议会之外单独设立了国会监察使,以强化国会对行政权的监督和控制。简言之,国会监察使制度是现代国家国会弹劾权逐渐式微的产物。二是独立监察权模式。在此模式中,监察权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处于平等地位。显而易见,这种模式在西方三权分立的国家中是不存在的。事实上,这一模式与我国封建时代的“集权司法”型模式一脉相承。其中的监察原理与秦时的“三公九卿”制、宋元时期的监察制度基本相同。“三公九卿”中的“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他们分别代表的行政权、军事权和监察权地位大致相当。宋元时期的监察制度中监察权都是由皇帝直接掌管,与行政权、军事权三足鼎立。因此,中国是这一监察模式的母国。孙中山先生主张监察权独立的思想在当时是具有开创意义的,其见解充满了政治智慧,不可谓不独到!孙中山先生曾于1924年在其《民权主义》中指出:“纠察权,专管监督弹劾的事。这机关是无论何国皆必有的,其理为人所易晓。但是中华民国宪法,这机关定要独立。……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那权限虽然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病。……况且照正理上说,裁判人民的机美已经独立,裁判官吏的机关却仍在别的机关之下,这也是论理上说不过去的,故此这机关也要独立。”我国当前的监察委改革试点与独立监察权模式也有相似之处。此次监察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就是监察机构由最高权力机关产生,这将使监察权与行政权和司法权处于平等地位,从而提升了监察权的位阶;另一方面,从监察资源整合的措施来看,直接目的是为了强化监察效能,同时也使监察权从行政权和司法权中分离,从而获得独立的地位。3东西方监察模式对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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