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对策
3.1充分发挥乡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职能作用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乡级水利水保站在乡范围内担负着水行政事务、水利管理、水利工程运行和维护、乡村供水、防汛抗旱、农田基本建设、水土保持等职责,工作任务十分繁重[1]。水利水保站开展的防洪排涝、供水灌溉等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质[1-2]。脑山、半脑山地区乡级水利水保站担负的公益性工作任务比管理任务多得多,在这些乡(镇),水利水保站的纯公益性事业性质表现得尤其突出。调查发现,由于水利工程建设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水利专业性要求不断增强;加上
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群众水商品意识普遍不强等原因,在乡级水事务管理工作中需要一支懂科技、会管理、专业性较强的队伍,并且要有水利部门和当地政府领导的专门机构,而乡级水利水保站作为县水务部门的派出机构和乡(镇)政府的水事务管理单位,其整个乡级水事务管理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因此,通过水管体制改革,互助县的乡级水管单位明确界定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应该更好地挑起应挑起的担子,充分发挥其在整个水利建设和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水利支撑和保障。
3.2理顺经费渠道,保障乡级水管单位工作和人员经费
由于受地理、经济条件等原因,互助县多数水利工程区间长、涉及面广,在管理上产生了许多不便,加上管理人员不够,管理经费、工程维修经费紧缺等原因,造成工程运行不畅、效益发挥不佳。因此,应将水管单位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在财政支付政策上,编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工程维修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目前,由于诸多原因,资金到位率不高,同级财政应当在今后逐步安排解决。
3.3尽快建立水利管理工作法制化体系
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互助县管水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从总体上看,水利管理的法制化体系还未真正形成。今后,人大、政府部门应从水利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长远利益着想,以现行水法规为依据,出台一系列关于水利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公民规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用水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开展水资源、灌溉用水收费等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水管工作早日走上法制化轨道。
3.4深入推进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在巩固以往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进一步深入推进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包则包等形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小型水利的建设管理,大力发展民营水利,把调拨机制引入到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中,促进工程管理,提高工程效益,有效解决农民种“责任田”与用“大锅水”的矛盾,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使小型水利工程的建管走出困境,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3.5深入开展水费计收改革工作
针对目前水费标准低、征收困难的实际,在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水价,做好宣传和核实地亩的同时,要采取措施提高水费计收率,一是对基层水管职工实行“三包三挂钩”,即包水利灌溉、包工程维护管理、包水费征收,并将任务完成好坏与工作岗位、工资及补贴待遇挂钩,这样可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二是水管单位领导实行层层分片包干制,与基层站职工同甘共苦,及时协调处理收费中发生的各种矛盾,为水费收缴扫清障碍。三是努力转变观念,制定一系列的便民服务措施,搞好优质服务,确保农田适时灌溉。
3.6推进灌溉工程投入管理改革
对全县10条666.67 hm2以上的灌区以干渠、支渠及支渠以下进行分级管理,分级投入,即总干渠、干渠及附属大型建筑物的一般维修养护由县水务局及其所属管理单位负责。较大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资金由国家、地方共同筹集解决。支渠和支渠以下渠道及附属建筑物,由各渠系乡(镇)管理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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